当前位置: 首页 > 预览链接 > 临时链接

法国参与性融资法令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17     


法国参与性融资法令
(2014年5月30日第2014-559号)
第I篇 金融证券模式参与性融资
第I章 参与性投资顾问(CIP)
  第1条 
  在《货币与金融法典》第V卷第 IV 篇中增加第VII章,内容如下:
  “第VII章参与性投资顾问:
  第1节 定义与注册义务
  第 L.547-1条:
  I.参与性投资顾问是专业从事特定投资建议活动的法人,前述特定投资建议活动是指,对总理令[1]所定义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2]提供第 L.321-1条[3]第5款的投资建议服务。此类活动须通过一个网站进行,该网站须符合金融市场监管局(AMF)总体条例[4]所规定的要求。
  II.参与性投资顾问可以同时向企业提供第 L.321-2条[5]第3款所规定的相关服务,以及在AMF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提供管理认购书的服务。
  此类顾问只能在《1971年12月31日第71-1130号关于特定司法和法律职业改革法》第54、55和60条规定的条件下,专业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或为他人起草私人文书。
  Ⅲ.-参与性投资顾问不得从事第I和第 II款以外的其他业务。在不从事支付服务的条件下,参与性投资顾问可以成为参与性融资中介。
  IV.投资服务提供商(PSI),已获得提供第 L.321-1条第5款投资建议服务的许可的,不受本章规定的约束。
  第 L.547-2条:
  第 L.547-1条所规定的参与性投资顾问,于第 L.546-1条[6]规定的独立登记簿进行注册。
  第2节 其他准入和经营条件第 L.547-3条:
  I.参与性投资顾问是在法国设立的法人。
  II.经营和管理参与性投资顾问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总理令所规定的对年龄和信誉的要求;
  2°符合金融市场管理局总体条例所规定的专业能力条件。
  第 L.547-4条:所有参与性投资顾问应当加入一个经金融市场管理局认证的专门协会,该协会在金融市场管理局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下负责对成员进行监督。金融市场管理局根据条例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尤其是对协会的代表性和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考察,对协会进行认证。该协会就参与性投资顾问业务制定资格要求和尽职规范,并得到金融市场管理局的批准,其成员必须遵守其要求和规范。如果参与性投资顾问没有加入任何协会,金融市场管理局负责,根据本章和金融市场管理局条例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及其遵守尽职规则和组织规则的能力进行审查。
  审查完毕之后,金融市场管理局在《保险法典》第 L.512-1条所述系统中对其是否满足前款所述要求的情况进行标示。
  第 L.547-5条:
  1、参与性投资顾问应当办理一份职业民事责任保险,以保障其未履行如第L.547-9条所规定的尽职义务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2、国民议会令对本条的实施明确具体规定,尤其是I款所述保险合同的保险额度上限的最小数额。
  第 L.547-6条:参与性投资顾问不得收受其客户的任何金融证券。只得就其所从事的活动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 L.547-7条:参与性投资顾问受第 L.500-1条[7]剥夺行为能力的规定之约束。
  第 L.547-8条:参与性投资顾问不得主张第 L.532-23条和第 L.532-24条的权利。[8]
  第3节 尽职规则第 L.547-9条:参与性投资顾问应当:
  1°本着忠实、公正的原则为其客户之利益最大化行事;
  2°在受许可范围内,为其客户之利益最大化,勤勉、仔细、谨慎地经营其业务,根据其网站上事先制定并公布的筛选标准,就符合第 L.547-1条I款所规定条件下的证券发行,向其客户提供建议;
  3°具有经营所必需的资源和程序,并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和程序。
  4°制定控制利益冲突之措施。
  5°在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所选项目之具体情况前,警示潜在风险。
  6°向其客户或潜在客户调查他们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财务状况、投资目的,以确保其提供的交易机会适合客户。若其客户或潜在客户不予提供此类信息,不得认为交易机会适合客户。
  7°用合适的方式向客户告知其向证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服务之性质、相关费用以及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及其法律性质;
  8°当其客户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以控制或管理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为目的的公司[9]向融资公司进行投资时,确保接受投资的公司遵守商法典第L.227-2-1条的规定。[10]
  9°当其客户向一个以控制和管理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为目的的公司进行投资时,确保其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并确保他们获得与评估该投资有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尤其是经审计师审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
  这些尽职规则由金融市场管理局总体条例进一步明确。
  第L.547-4条所述之尽职规范应当参照上述内容,并根据金融市场管理局条例所规定的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何监测其所推荐投资项目。
  第2条 
  法典第L.341-1条[11]之60后,加入如下70:
  7°参与性投资顾问按照第L.547-1的规定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第3条 
  法典第 L.341-3条加入如下60:
  6°参与性投资顾问规定于第 L.547-1条。
  第4条 
  法典第 L.531-2条第20款之 h 修订如下:
  h°参与性投资顾问,按照第 IV 篇第VII章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第5条 
  法典第V卷第 Ⅲ篇第 Ⅲ章第5节加入如下第3小节:
  ”第3小节对通过网站发行金融证券的投资服务提供商的特殊规定
  第 L.533-22-3条:在满足金融市场管理局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下,通过网站发行金融证券的投资服务提供商,须确保:
  1°其客户直接或间接通过一家持有和管理另一家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投资时,确保其所投资的公司,在必要时,遵守商法典第 L.227-2-1条的规定;
  2°当其客户所投资的公司是一家以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为目的的公司时,确保他们的权益不被侵害、确保他们具备与投资评估有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尤其是确保他们获得经审计师审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
  这些规定由金融市场管理局总体条例进一步明确。
  第6条 
  法典第L.561-36条I款之20[12]的“金融投资顾问”后加入“参与性投资顾问”。
  第7条 
  法典第 L.621-5-3条 II款[13]之40中引述的“100”后加入“100 bis 参与性投资顾问”。
  第8条 
  法典第 L.621-9条[14]修订如下:
  10 在I款二目第一句后,加入如下内容:
  第8条 
  “对发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管,确保其不触发第 L.412-1条第I款[15]第一行所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并确保发行由投资服务提供商或由参与性投资顾问通过其网站进行。”
  2°在 II款100后加入100 bis:“100 bis 参与性投资顾问”;
  3°II款170修订为“第 L.541-4条和第 L.547-4条所述的专业组织”。
  第9条 
  法典第 L.621-9-2条30中,“第 L.541-4条所规定的金融投资顾问”修订为“按照第
  L.541-4条和第 L.547-4条的规定”。
  第10条 
  法典第 L.621-7条中,在“由第 L.541-4条所规定的金融投资顾问”后加入“或由第 L.547-1条所规定的参与性投资顾问”。
  第II章在参与性融资框架内对公开发行证券制度和范围的调整
  第11条 
  在法典第 L.411-2条[16]I款后加入 Ibis 款:
  Ibis.一满足下列条件的证券不构成第 L.411-1条[17]所定义的公开发行:
  1°属于第 L211-1条第 II款1或2[18]所规定的、不得在规范市场或多边交易设施(MTF)[19]上交易的证券;
  2°并且,通过一个投资服务提供商、或参与性投资顾问通过一个满足金融市场管理局总体条例要求的网站;
  3°并且,总金额不超过法令规定的上限。发行总额以12个月为期计算,具体规定按照金融市场管理局总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发行公司不得利用商法典第L.232-25条的规定。如果发行公司持有并管理另一家公司的股权,被持股权公司亦不得利用该条规定。[20]
  第12条 
  在法典第L.621-7条I款“当其进行公开发行时”后,加入以下内容:
  “或不公开第 L.412-1条I款第一行所述的信息文件,通过投资服务提供商或参与性投资顾问的网站发行。”
  第13条 
  在法典第 L.227-2条中“在I款2和3,”加入“以及 Ibis 款”。
  第14条 
  在本法典第 L.227-2条后加入第 L.227-2-1条:
  I.简化股份公司S.A.S.进行商法典第L.411-2-Ibis款[21]所定义的非公开证券发行时,对其豁免第 L.227-1和第 L.227-9条的规定,[22]但须遵守如下规定:[23]
  1°第 L.225-122至 L.225-125条;
  2°第 L.225-96至 L.225-98条;
  3°第 L.225-105条第二款;
  4°按照法令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召集股东。临时召集的大会可被撤销。尽管如此,如果所有股东全部出席或代表出席,不得主张行为无效。
  II.当发行公司是以持有并管理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为目的,则第I款规定同样适用于该被持有股权公司。
第II篇 借贷或捐助模式参与性融资
第I章 银行垄断豁免
  第15条 
  《货币与金融法典》第 L.511-6条[24]中加入如下第7款:
  7.自然人非以职业或商业需求为目的,在符合第 L.548-1条规定且不超过每个项目贷款额的限额的条件下,可以在参与性融资的框架下向确定项目提供贷款。贷款利率固定,并不得超过《消费法典》第 L.313-3条所述利率的额度。这些贷款的基本条件,尤其是最长借款期限,由总理令另行规定。
  第II章支付机构的轻缓审慎制度
  第16条 
  在法典第V卷第 II篇第 II章第2节第1小节中加入第 L.522-11-1条:
  第 L.522-11-1条:审慎监管和处置局可以在支付总额预计不超过法令规定上限的条件下,颁发有限的支付机构许可。
  本章第3节的规定,除 L.522-17[25]和 L.522-18条外,不适用于前款所述机构。此类机构不得提供第[26]L.314-1条 II款6oL 所述的资金转移服务,也不享有第 L.522-13条I款的权利[27]前款所述机构须向审慎监管和处置局定期提交声明,保证其遵守有限许可的要求。如果审慎监管和处置局发现本条所述要求未得到履行,则有限许可在一个月后终止。本条的实施细则由法令具体明确,尤其是第一款所述机构应具有的最低资本总额。
  第Ⅲ章参与性融资中介(参与性融资中介)
  第17条 
  在法典第V卷第 IV 篇中加入如下第VⅢ章:
  第VⅢ章参与性融资中介第1节定义与注册义务第 L.548-1条 :
  参与性融资中介业务是指,在下列条件下,通过一个互联网站,将项目发起人和该项目的投资者联系起来:
  1°自然人和法人出于职业需要可以获得第 L.511-6条7款所述的信用贷款、无息贷[28]款,以及捐赠;
  2°自然人,以进行在职或职前培训为目的,可以获得第 L.511-6条第7款所述信用贷款、或出借人在非出于从事职业或商业活动的条件下提供的无息贷款,以及捐赠;
  3°自然人,非出于职业或商业需要,可以获得出借人在非出于从事职业或商业活动的条件下提供的无息贷款,以及捐赠。在本章的规定下,一个项目是指购买货物或劳务以助于实现一个预先确定标的、数量和时间的活动。
  第 L.511-6条 5款所述组织可以在该款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无息贷款,以及捐赠。放款人提供的有息贷款和无息贷款的上限、每个项目发起人可以募集的借款总额上限由总理令分别规定。以参与性融资方式募集的未偿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同一项目前款所述的借贷总额上限。参与性融资中介应就上述要求收集项目发起人一切相关信息,以确保其履行该要求。如果发起人所提供的信息存在任何错误,或可能导致参与性融资中介错误行事,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
  第 L.548-2条 :
  I.按第 L.548-1条的规定,有偿或无偿为借贷活动提供专业中介服务的是参与性融资中介。只有法人能够成为参与性融资中介。
  II.仅从事捐赠活动的中介可以成为参与性融资中介。如果成为参与性融资中介,则受本章规定约束。
  Ⅲ.参与性融资中介不得从事除L.548-1条以外的其他活动,但如果其还持有其他信用机构、金融公司、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投资公司、支付服务商或参与性投资顾问的牌照,则可以从事相应活动。如果参与性融资中介活动是信用机构、支付或电子货币机构、或金融公司的附属业务,则此类业务可与保险中介活动兼营。
  第 L.548-3条:参与性融资中介于第 L.546-1条规定的独立登记簿进行注册。
  第2节 其他准入和经营条件
  第 L.548-4条:领导或管理参与性融资中介的自然人应当满足声誉和职业能力条件,具体由国民议会令确定。
  第 L.548-5条:
  I.参与性融资中介应当就其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他人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办理保险合同,在其未履行如第 L.548-6条所规定的尽职义务时,能够随时证明此类保险合同的存在,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II.国民议会令确定本条具体的实施条件,尤其是第I款所述保险合同的最低金额上限。
  第3节 尽职规则和组织规则第 L.548-6条:
  参与性融资中介遵守反映其业务性质的尽职规则和组织规则,应当:10以清楚易懂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组织机构信息和联系方式;
  2°告知公众项目和项目发起人的筛选条件;
  3°每年发布业绩报告;
  4°向出借人或捐款人提供有关项目特征的信息,尤其是借贷项目所适用的利率、信用贷款总额、借款期限、清偿条件和出借人撤回权(如有)等信息;
  5°提醒出借人注意与参与性融资项目有关的风险,尤其是借款人破产和项目发起人负债过多的风险;
  6°向出借人提供相应工具,使其可以根据其收入和费用对预计借款额进行估计,并提供一切相关因素的信息,尤其是商业计划,以使于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7°向项目发起人和出借人或捐赠人提供有关参与性融资中介的报酬和必要费用的信息;
  8°向项目发起人和出借人,或必要时向捐赠人,提供一份写明融资条件的标准合同,该合同的提交方法和必要条款均由国民议会令具体确定;
  9°向项目发起人提供一份包含交易总额、协议利率(必要时)、借款期限、清偿条件和总体成本的综合文件;
  10°对于以进行第 L.548-1条第3款所述职前或在职教育为目的而募集资金的自然人,或必要情况下的相关法人,确保利率不高于消费法典第 L.313-3条[29]所规定的固定利率;
  11°规定具体融资交易的监督方式,并安排对交易的跟踪和管理,包括在参与性融资中介终止业务情况下的措施。如果与其业务有关的广告宣传中出现了利息率或与融资交易有关联的数字信息,其表示方式必须清楚、准确、明显。国民议会的法令进一步明确这些义务的具体实施要求、在参与性融资中介网站上就第 L.548-1条所述交易进行注册的流程,以及此服务的具体使用要求。
  第18条 
  I.在本法典第L.141-6条第I款“电子货币机构”后加入“参与性融资中介”。
  II.本法典第 L.144-1条第二行更改为如下内容:“法兰西银行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的资料,全部或部分提供给其他中央银行、法国其他被赋予银行职能的机构、信用机构、金融机构,尤其是金融公司,以及从事第 L.548-1条所定义为无偿或有偿的借款交易提供中介业务的参与性融资中介。”
  第19条 第 L.612-2条第 II款最后一行更改为如下两条:[30]40所有参与性融资中介。
  当审慎监管和处置局对本第 II款1至4项所规定的对象进行监管时,适用本篇第二章第2节的内容。[31]
  第20条 
  第 L.612-20条 修订如下:[32]
  1°在 II款 C 项20中:
  a)在第一句“支付服务”后加入“参与性融资中介”;
  b)加入:“当信用机构、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和金融公司从事参与性融资中介业务时,不受本 C 项规定的约束”;
  2°在第V 项10第二行的[33]“并向银行交易和支付服务中介(寄送缴费通知)”更改为“,向银行交易和支付服务中介以及参与性融资中介”。
  第21条 
  在《消费法典》第 L.141-1条[34]Ⅲ款120项中引述“第 L.112-6条”后加入“(货币与金融法典)第V卷第 IV 篇第VⅢ章第1至3节”。[35]
第Ⅲ篇 共同规定
  第22条 
  在货币与金融法典第 L.500-1条[36]I款20项中引述“第 L.541-1条”后加入“第 L.547-1条和第 L.548-1条”。[37]
  第23条 
  《货币与金融法典》第 L.546-1条第I款第一行修订如下:
  第 L.519-1条规定的银行交易和支付服务中介、第 L.541-1条规定的金融投资顾问、第 L.545-1条规定的代理人、第 L.547-1条规定的 CIP 参与性投资顾问和第 L.548-1条规定的参与性融资中介,均于《保险法典》第 L.512-1条所规定的独立登记簿进行注册。
  第24条 
  第 L.561-2条 修订如下:[38]
  1°在第60项中加入“参与性投资顾问”;
  2°在第70项后加入“第 L.548-2条所规定的参与性融资中介”。
  第25条 
  《货币与金融法典》第V卷第VII篇第[39]Ⅲ章修订如下:
  1°在标题中将“对金融投资顾问”更改为“对金融投资顾问、参与性投资顾问和参与性融资中介”;
  2°加入如下第3和第4节:
  第3节 有关参与性投资顾问的规定
  第 L.573-12条:下列行为按照刑法典第31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40]
  1°任何从事参与性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违反第 L.547-1条至第 L.547-3条的规定;[41]
  2°任何从事参与性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在接受客户资金方面违反第L.541-6条的禁止性规定;[42]
  第 L.573-13条:触犯第 L.573-12条所述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同时承担以下附加处罚:
  1°按照刑法典第131-26条的规定,禁止行使某些公民权利、民事权利和家庭权利;[43]
  2°按照刑法典第131-27条的规定,禁止从事公共职务或禁止从事触犯该违法行为时所从
  事的职业或社会职务,禁止期限至多为5年;[44]
  3°判决按照刑法典第131-35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告或传播。[45]
  第 L.573-14条:依照刑法典第121-2条的规定,被判负有刑事责任的法人触犯本法典第 L.573-12条的违法行为时,[46]除处以刑法典第131-38条规定的罚金外,[47]同时承担第131-39条规定的处罚。[48]
  上述条款的第2项处罚同样适用于禁止从事触犯违法行为时所从事的业务。[49]
  第4节 有关参与性融资中介的规定
  第 L.573-15条:任何从事第 L.548-1条所规定的有息或无息贷款业务的参与性融资中介,违反第 L.548-1条至第 L.548-3条的规定,按照刑法典第31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50]
  第 L.573-16条:触犯第 L.573-15条所述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同时承担下列附加处罚:
  1°按照刑法典第131-26条的规定,禁止行使某些公民权利、民事权利和家庭权利;
  2°按照刑法典第131-27条的规定,禁止从事公共职务或禁止从事触犯该违法行为时所从事的职业或社会职务,禁止期限至多为5年;
  3°判决按照刑法典第131-35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告或传播。
  第 L.573-17条:依照刑法典第121-2条的规定,被判负有刑事责任的法人触犯本法典第 L.573-12条的违法行为时,除处以刑法典第131-38条规定的罚金外,同时承担第131-39条规定的处罚。
  上述条款的第2项处罚同样适用于禁止从事触犯违法行为时所从事的业务。
第IV篇 有关海外省的规定
  第I章有关新喀里多尼亚的规定(略)第 II章有关法属波利尼西亚的规定(略)第 Ⅲ章有关瓦利斯和福图纳的规定(略)
  第 IV 章共同规定(略)
  第V章有关马约特和密克隆群岛的规定(略)
  第V篇过渡条款与最终规定
  本法令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第37条 
  《货币与金融法典》第 L.547-5条所规定的有关 CIP 的义务和第 L.548-5条有关参与性融资中介的义务直至2016年7月1日才生效。
  在此之前,第 L.547-1条所规定的 CIP 和第 L.548-2条规定的参与性融资中介须向其客户告知,在其未履行职业义务时,在产生如第L.547-9条和第L.548-6条所规定的职业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否受到一份保险合同的保证。
  第38条 国家总理,财政和公共账户部,经济、生产重振与数字经济部以及海外部,在各自的职权内,负责本法令的具体实施。本法令公布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
  2014年5月30日通过。
  法国总统:弗朗斯瓦·奥朗德
  总理:玛努尔·瓦勒
  财政和公共账户部长:米歇尔·萨班
  经济、生产重振与数字经济部长:阿尔诺·蒙特布尔
  海外部部长:乔治·保-郎哲凡
  【注释】
  [1]《2014年9月16日第2014-2053号有关参与性融资的总理令》(Décret n° 2014-1053 du 16 septembre 2014 relatif au financement participatif),于11月10日正式生效,对本法令授权总理令制定具体规定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2]根据总理令第1条的规定,可以发行的证券仅限普通股和固定利率债券,并且必须满足本法令第11条的发行条件,或满足法典第 L.411-2条第 II款2项的发行条件,即向为已利益投资的合格投资者或人数特定的普通投资者发行。
  [3]该条规定了“投资服务”的种类,包括接受和传达第三方指令、执行第三方指令、自营交易(dealing on own account)、投资组合管理、投资建议、证券包销、投资担保和无担保投资等。其中第5款为投资建议服务。
  [4]AMF 根据本法令,对其部门规章《总体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以下《决定》批准生效: Arrêté du 22 septembre 2014 portant homologation de modifications du r前glement général de l'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具体修订规定见该决定之附件。
  [5]该条规定了“与投资服务有关的服务”的种类,其中第3款为“向企业就与资本结构、产业战略等相关问题提供建议,也可以提供与企业并购有关的建议”。
  [6]该条规定了保险、银行和金融服务的中介应于《保险法典》第 L.512-1条所规定的一个独立的“中介(intermédiaire)”登记簿进行注册,需要每年重新注册,并缴纳不超过250欧元的注册费;经通知催收仍逾期欠费的,将从登记簿中除名。
  [7]该条规定了触犯刑法、被处以一定刑罚的自然人和被免职的国家或政府官员,在一定年限内不得担任某些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的高管,或不得从事特定职业。
  [8]该两条规定了法国投资服务提供商在欧盟境内其他国家拓展经营的使利条件:对于公司所在地位于在法国境内或法国海外领土的投资服务提供商,若想要在其他欧盟成员国从事投资服务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向审慎监管和处置局和AMP 进行申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由后者告知该成员国的相应监管机构后,即可在该成员国开展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
  [9]即 holding company 控股公司。
  [10]具体见本法令第14条有关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11]该条规定,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尤其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或电话)未经请求与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进行联系,以寻求其进行信贷交易的同意,构成银行或金融服务的推销行为,并列举了受到该规定约束的中介类型。
  [12]就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监管主体和任务分配,该条对 AMF 负责监管的对象进行了列举规定。
  [13]该条列举了 AMF 的监管对象。
  [14]该条规定了 AMF 出于监管需要可以从事的管理和调查活动。
  [15]该款规定了金融票据公开发行人所负的信息披露义务。
  [16]该条规定了对证券公开发行的豁免,分为如下两类:1)小额发行豁免,12个月内所发行证券总额不超过 AMF 规定的一定上限;2)私募豁免,仅面向任意数量的“合格投资者”(investisseurs qualifiés,即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机构或个人)、或理财服务提供者(个人),以及不超过一定人数的非合格投资者。新增的“Ibis 条”构成“I.小额发行豁免”下的一种新形式。
  [17]该条规定了构成证券公开发行的两种形式:1)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或形式,向他人介绍待发行证券及其发行条件的足够信息,以促使投资者做出购买或认购该金融证券的决定;2)通过金融中介进行金融证券的认购。
  [18]该两款规定了两种金融证券的类型:1款为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2款为除汇票和现金券以外的债券。
  [19]MTF(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y)多边交易设施是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规定的一种场外交易场所,由投资公司或市场运营者运行、汇集多方根据非任意性原则进行证券交易的电子交易系统。
  [20]除第 L.123-16-2条所定义类型企业、和从事股权和证券管理的企业以外,小微企业可以要求其所提交的公司年报不予公开。司法机关和有关公民权益保护的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职能时,以及法兰西银行仍可以查阅上述年报。(2014年1月有关小微企业会计义务的法令)
  [21]该款规定了不构成公开发行的二个条件,即本法令第11条的规定。
  [22]该两条规定了简化股份公司 SAS 的构成、有限责任和领导机构的要求。
  [23]以下数条为商法典对股份有限公司(SA)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24]第 L511-5条规定“非信用机构或投资公司不得经营信用贷款业务”,该条是对该禁止性规定的豁免。
  [25]从支付服务用户处或其他支付服务中介处所接收的资金应当受下列两种方法之一的保护:1)用户资金不得与其他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的资金混同;2)资金受一份保险合同的保障,或受其他保险公司、金融公司或信用机构的担保。
  [26]向用户充分提供有关“资金保护条款”的信息,任何内容的修改需告知用户。
  [27]金融审慎局有关法国支付机构在法国之外的其他欧盟国或欧洲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雇佣代理机构的规定。
  [28]即本法令第15条的规定。
  [29]该条规定了高利贷款及高利贷款的年利率。
  [30]该条列举规定了审慎监管和处置局的监管对象。
  [31]该节是对经营困难的信用机构、金融公司、电子货币机构、支付机构和投资公司的有关规定。
  [32]该条规定了审慎监管和处置局的监管对象须向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由法兰西银行收取。第 II款规定了管理费的构成。C 项规定了须整笔供款的受监管对象。
  [33]V 项规定了费用的收取方法。负责保管独立注册表的机构,对不同类型的对象分类制作名单,如经纪商名单、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名单、银行交易和支付服务机构名单,每年固定时间向审慎监管和处置局转交这些表单。审慎监管和处置局每年定期向前述应缴费对象寄送通知,被通知对象应在固定期限内向法兰西银行缴纳费用。
  [34]本条规定了对消费者信息保护与合同格式有关的违法行为和未履行义务之情况的调查权,以及可能引发司法诉讼的情况,并对相关强制性条款进行了列举。
  [35]第VⅢ章第1至3节(第 L548-1至 L548-6条)是对参与性融资中介的专门规定,包括定义与注册义务、其他准入和经营条件、尽职和组织规则。即本法令第17条所规定的内容。
  [36]规定了触犯刑法、被处以一定刑罚的自然人和被免职的国家或政府官员,在一定年限内不得担任某些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的高管,或不得从事特定职业。
  [37]L.547-1即参与性投资顾问,L.548-1即参与性融资中介,则上述人员按规定不得担任其高管。
  [38]L.561-2条规定了受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规定约束的对象。
  [39]该篇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刑事责任。
  [40]该条规定了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7.5万欧元。
  [41]即有关 CIP 的定义和注册义务的规定。
  [42]第541-6条规定了禁止 CIP 收受其客户的金融工具,只能收取与其业务相应的报酬。
  [43]所引条款规定了对某些公民、民事和家庭权利的禁止,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司法人员的权利、以旁听者、代理人或专家身份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利、担任监护人或未成年人教师的权利。犯罪的禁止期限为10年,违法行为的禁止期限为5年,司法机关可对上述权利予以部分或全部禁止。
  [44]所引条款规定了对从事一定职务的禁止,可予以终身禁止或暂时禁止,暂时禁止期限不超过5年。
  [45]所引条款规定了对判决的公告应刊登于《政府公报》上,并规定了何种情况下特定媒体可对判决进行传播,以及对受害者身份保护等规定。
  [46]该条规定了法人对其机构或代表人为法人利益所触犯的违法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47]该条规定了对法人处以罚金的最高标准是自然人罚金数额的五倍,如果法条没有规定对自然人处以罚金,则对法人处以100万欧元的罚金。
  [48]该条规定了对法人可以同时部分或全部适用的附加刑,包括司法解散、禁止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5年期的司法监视、禁止发行金融票据或公开发行证券、禁止财政补助、没收财产等。
  [49]即上条所述附加刑中规定的第2项,禁止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
  [50]该条规定了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7.5万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