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主题发言十二】约翰·阿齐尔·埃劳:数字时代的法律规则:迈向统一的国际实体法和程序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3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新聘活动于2020年12月8日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及相关国际法问题研究”,与会代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新形势与新挑战”及“后疫情时代国际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运用”两个议题展开研讨。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数字时代的法律规则:迈向统一的国际实体法和程序法
比利时根特大学荣休教授 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仲裁员 约翰·阿齐尔·埃劳
女士们、先生们:
很荣幸成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下面我就不断变化的国际法律格局和商业争端解决这一主题发表简短意见。
首先要提到世界经济格局。我们身处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所有活动的全球化趋势明显。进入数字化的经济,我们见证了巨大的变革,并且见证了人工智能的大量运用。
对于商业活动参与者来说,直至21世纪30年代初仍缺少针对数字环境的全球监管和监督机构。然而,私人实体却亟需能给数字领域带来秩序的规则,各方必须知晓并可跨国执行自己在数字领域的权利。任何收集、存储、使用或最终销售数据的一方,都必须遵循提供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则。这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数据,如关于健康、财务或任何形式的通信、在线购买服务或产品、活动轨迹和旅行,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如可能承担的责任等。这会产生一系列民法问题,如谁拥有数据,数据账户关闭或利益相关方死亡后相应的数据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国际私法来解决,并在国际层面确立相应规则。
现在,在数字业务方面,最有实力的是美国和中国的公司。欧洲公司的业务不算成功,但欧洲一直处于该领域法律行动的前沿。比如,欧盟反垄断行为的主管部门就对美国的巨头公司进行相应规制。欧盟颁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包含了针对我刚才所提及的多个方面问题的相关规则。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也出台了一个类似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法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类似的数据保护规则需要得到更广泛的推广。
统一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法律合作,有利于支持企业的经济活动。最成功的此类规则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公约规制了最重要的贸易交易,即货物的销售。该公约有94个成员国,且适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
我还了解到,在下个月开始实施的中国《民法典》中,货物买卖合同部分很大程度上受到了CISG的影响。统一实体法方面还有很多其他的典范。如《联合国国际商事合同原则》,这个原则涉及的内容比销售合同宽泛得多。2016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商事合同原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对任何参与起草国际合同或者卷入这种合同纠纷的人都很有用,在解决争议时的作用当然更大。
关于争议解决我想指出的是,在促进或支持国际诉讼程序方面,各国法院有明显进展。已有很多相关国际公约取得成功,吸纳了很多缔约国。但还有部分国际公约仍需得到更多国家的批准,也还有一些程序问题没有相应的国际公约覆盖,这些都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关于程序方面的重要公约,第一个就是关于送达的海牙公约,它涉及启动程序的传票,也包括最终判决等法院文件的域外送达,目前该公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8个缔约国。第二个重要公约涉及到简化法庭文书合法性证明手续的问题,能有效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但目前中国还未加入。第三个就是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即当事人应当在哪里启动法律程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不懈努力,在国际层面上制定了相关公约,但目前只在很小的范围内,就协议选择法院的问题取得了进展。2005年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现在适用于所有的欧洲国家。中国在2017年已经签署了这个公约,但是据我了解批准工作还在进行中。
还有关于其他程序合作方面的国际公约,如域外取证等。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在很多国家得到批准,但是中国目前不在这些国家之列。而美国实行的证据开示程序,目前还未纳入公约范畴,若在这个方面有所进展会为跨境诉讼提供很多便利。
集体诉讼也是很重要的方面,这样在美国购买大众汽车的消费者就能够通过集体诉讼来起诉大众汽车公司。欧洲正准备要引进这一制度,但还没有完成这项工作。很多国家都有关于团体诉讼或集体诉讼的规定,但困难存在于跨国集体诉讼,这方面还需努力。
最重要的还是裁判的执行,虽然在国际层面上成效有限,但是在区域层面已上有成功的例子,中国可在亚洲地区成为此领域的发起者和引领者。
限于时间,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