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敬东: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机遇与展望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刘敬东 发布时间:2018-07-13本人有幸在挂职期间,在勇健庭长直接领导下参与了国际商事法庭部分的组建工作。那么现在看来这个事情,我认为中央做出这个决策特别的正确。
我在学习过程中也有这么几点思考,我认为这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机遇和挑战,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讲,现在是一个研究的大好时机。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我们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国际商事法庭、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比如说在管辖权方面,这次商事法庭做了一个突破,原来我们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实行的是“实际联系”,能不能够将与我们国家虽没有实际联系,但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当中两个外国公司自愿选择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作为改变我们原来传统观念当中的管辖权制度的一个突破口,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二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宪法没有成文的规定,也是国际法学界呼吁多少年要确立在宪法中的制度,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目前还没有做到。但是我认为国际商事法庭为确立中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以后肯定要涉及到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特别是一些国际商事海事条约,习惯国际法在中国的效力问题,在这里边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我也希望国际商事法庭能够通过个案明确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中国的关系问题。比如我举一个例子,BIT是一个行政部门之间签署的国际协定,也是国际条约,但是有一些是不需要做批准的。那么这些不需要批准的条约跟国内全国人大的立法产生冲突的话,如果按照现在的说法应该是国际条约优先,这里就存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我觉得这是以后在国际商事法庭之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比如还有一些政府换文,或者行政方面的协定不需要全国人大批准的。跟我们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有过这样的案例。我觉得国际商事法庭正好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解决这么一个重大的问题。
三是能否推行一些国际上的商事审判的成功做法,比如说像与专家证人这样的一些法律问题。涉及到很专业的问题,涉及到部分利益群体的问题,这样就需要我们借鉴国际商事机制成功解决的案例,允许专家证人以适当的方式向法庭提供一些适当的意见和建议,供法庭参考。我觉得这也能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我个人觉得国际法学界应该在这里边做一些前瞻性的研究。
四是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老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但是以后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比如说在此之外对于投资仲裁,这些都是民事仲裁,它是不是适用于《纽约公约》,可以申请在中国的法院执行,可能以后要面临这个问题。我认为国家主权豁免可能要涉及到,有可能遇到一些个案会涉及到这些问题。我认为国际商事法庭对于国际法学界既提供了一个机遇,是促进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一个非常好的机遇。但是同时也给我们学界提出了一些挑战。
我刚才讲了四个方面可能国际商事法庭在运作过程当中产生的一些理论方面的问题,我觉得我们法学界应该开展前瞻性的研究。我们把我们的研究成果,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做参考,便于他们在以后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有理论方面的依据,以后再形成一些规则并陆续地推出。
最后我想说,就在市场经济地位,在补贴,在公共机构这些问题上,我们的法院要通过个案,要出我们的规则。搞国际经济法的同仁都知道这是西方的一些法院推出来的,他们说有几条标准,他们说公共机构应该几条标准。我们商事法庭也可以推出,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一些标准。我觉得这也是提升中国话语权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向。总之我也是在学习和领会当中对于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点认识。最后就是感觉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所以我也期待着与各位同行,一块共同为商事法庭做出一点学术上的贡献,谢谢大家!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刘敬东先生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