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平台机构代表发言十】 杨 玲:两地安排助力香港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建设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23-08-09编者按: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举办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12家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参会。现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言刊登。
两地安排助力香港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建设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首席代表
杨玲
非常荣幸代表港仲出席如此重要的活动。借此机会,也要再次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港仲作为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境外仲裁机构加入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下称“一站式平台”)。
港仲是1985年成立于香港法下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提供仲裁、调解、域名争议解决和审裁等服务。经过38年的发展,港仲已经成为亚太区乃至全球领先的争议解决机构。在2021年一项全球仲裁调研中,香港再次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第三名,港仲也再次被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第三名。
港仲除了管理大量的机构仲裁案件之外,也是《香港仲裁条例》下法定的、唯一的、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临时仲裁的委任机构。除此之外,港仲还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常设秘书处和香港办公室。港仲下设的“香港调解会”还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的《投资协议》下解决中国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的调解机构。
提交港仲的仲裁案件以国际性为主要特点,港仲的用户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过去5年的数据为例,港仲大约82%的案件为国际性案件,即一方当事人来自香港以外;近40%的案件与香港没有关系;6%与亚洲没有关系。港仲管理的仲裁案件中,香港是最常选择的仲裁地,其他仲裁地还包括伦敦、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士、莫斯科等。港仲仲裁案件的程序语言80%使用英文,20%涉及中文的使用。在法律适用方面,港仲处理的案件中最常适用的准据法是香港法、英国法、中国法、纽约州法、开曼群岛法、加利福尼亚州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等。
得益于内地与香港在仲裁司法协助领域的多项安排,港仲在实践中展现了其处理涉及内地争议的独特优势。近几年的数据显示,港仲管理案件中,约有40%左右的案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来自于内地。中国法是香港法和英国法外最常被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中文亦逐步被当事人选择作为越来越多仲裁的程序语言。港仲机构仲裁规则也是非常少有的将英文和中文作为程序语言并列使用的仲裁规则。港仲秘书处工作人员有普通法与大陆法的背景,并有丰富的商事仲裁与投资仲裁的经验。港仲秘书处能使用10种语言进行工作,其中仲裁团队的13位成员中有9位可以流利地使用中文普通话。
1997年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第一项司法协助安排是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项安排在2020年得以修订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统称“《两地执行安排》”)。截止目前,根据港仲的研究,约有99项仲裁裁决依《两地执行安排》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其中港仲裁决约占65%。从结果上看,港仲裁决在内地法院保持良好的执行记录。
2019年10月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两地保全安排》”)施行,港仲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联合指定的7家合资格的仲裁机构,也是目前唯一发布相关实践的仲裁机构。《两地保全安排》是内地与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一个保全安排。《两地保全安排》是中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中心的具体举措。《两地保全安排》不仅便利了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的相关案件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获得保全从而提升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同时,《两地保全安排》还为国际仲裁临时措施的跨境协助提供了新模式,为境内外律师的合作提供了新机遇。
截止到2023年5月17日,港仲案件的当事人向内地27个城市的34家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93份保全申请,涉及到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246亿人民币。我们特别关注到,内地和国际用户都受益于此项安排,数据显示约有19.4%保全申请人来自内地。为了方便更多的用户了解这一安排的具体运用,港仲用7种语言(中文、英文、韩文、俄文、日文、德文,阿拉伯语)发布了《关于两地保全安排的常见问题问答》,并保持每月更新。以《两地保全安排》的实践而言,一方面,港仲的国际用户持续获得内地中级人民法院在保全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另外一方面,内地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同程度的向国际仲裁界表现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
2022年6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通知》,港仲加入一站式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34、35条,标的额为人民币三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港仲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措施和仲裁裁决执行。这为港仲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在现行的内地与香港两地保全和裁决执行安排之外,增加了一种更高效的选择。
目前根据《两地保全安排》,港仲管理的、以香港为仲裁地的案件当事人已经可以向内地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当事人目前须向内地相关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境外裁决(包括以香港为仲裁地的裁决)。在拒绝执行前,中级法院需要报核至最高人民法院并获得其许可。在过往的实践中,港仲不时会收到用户关于内部报核制度的反馈。
随着港仲加入一站式平台,符合条件的港仲案件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措施和裁决执行。虽然在自国际商事法庭设立以来,没有相关仲裁保全和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公开报道,但我们理解,这一新路径必定能显著减少仲裁用户的时间和费用。对于重大案件,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级别的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和执行,也将提高仲裁的效率、透明度和结果的可预测性,从而增强境内外当事人选择港仲和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争议的信心。
2022年10月26日,港仲在第11届香港仲裁周举办“中国仲裁专场活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受到国际仲裁界的广泛关注,来自27个司法管辖区668名人士参与了活动。在此,港仲也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对该活动的大力支持,我们也期待继续和国际商事法庭一道推广中国司法支持仲裁的最佳实践。
实际上,国际仲裁用户对国际商事法庭和一站式平台的运作非常感兴趣,港仲秘书处也已收到就如何在国际商事仲庭进行保全和执行的大量问询。港仲非常期待这一重大进展下的相关具体实践,包括仲裁保全和裁决执行。同时,港仲也期待在其用户在与国际商事法庭的互动和实践中,进一步理解和推动相关运作机制的完善。同时,港仲也期待和其他仲裁机构一道为跨境当事人提供世界一流的争议解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