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平台机构代表发言一】王承杰:加快建设“一站式”平台 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新高地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23-08-09编者按: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举办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12家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参会。现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发言刊登。
加快建设“一站式”平台
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新高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兼副主任
王承杰
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也正值“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五周年,在古代丝绸之路起点西安,举办“一站式”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
2013年,中国向世界发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获得广泛响应。十年来,150多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搭建起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经济合作平台,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在实践中广受认可[1]。同时,“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也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发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平台,为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提供司法保障。此后,最高院不断扩充“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力量,聘任多批国际知名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纳入两批“一站式”平台机构,为进一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作用打下了坚实基础。
2020年,西安在港务区设立全国首创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汇聚了包括最高院六巡二商、司法部“三个中心”、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和知名法律服务机构等涉外法治力量,推动西安深入融合“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站式”平台,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新高地,最高院和西安不断探索创新,在积极融入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创新发展趋势,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果。如何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平台建设,打造具有“一带一路”特色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我从贸仲作为首批“一站式”仲裁机构的角度谈谈几点看法:
第一,建设“一站式”平台,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新高地,要加快推进最佳实践。当前,建立有机衔接、功能互补、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衡量国家或地区法治程度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从外部环境看,世界各地的国际金融和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如火如荼,掀起了成立商事法庭的热潮,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庭[2]、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卡塔尔国际法庭和争端解决中心等;国际仲裁机构也在积极拓展“一带一路”相关争议解决市场,例如ICC专门设立“一带一路”委员会。“一站式”平台,作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提出的创新亮点之一,亟待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市场中尽快形成竞争合力。
在地方层面,苏州、北京、成都、长春、泉州、厦门、无锡、南宁等地法院都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在与仲裁、调解融合对接方面已积累了实践经验。贸仲也在与地方法院的合作中不断丰富“一站式”理念。其中,2022年8月18日,就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贸仲丝绸之路仲裁中心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合作成功调处一起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这是陕西省首例运用“融解决”理念,由法院与涉外仲裁机构联合调解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在重庆,贸仲西南分会与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共同签署了《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并办理了全国首例诉讼转仲裁案例,被评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近日,贸仲东盟庭审中心带来了诉-调-仲有效衔接,合力化解纠纷的最新实践。该案涉及多个境外主体,最初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表达了和解意向,考虑到仲裁在域外执行等方面的优势,在广西商事调解协会、贸仲及其广西办事处等多方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在贸仲东盟庭审中心经开庭审理,共同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将该案提交贸仲仲裁解决。通过这些案例,贸仲不断探索创新诉仲调衔接机制,为加快“一站式”平台发展积累了有益经验。
第二,加快建设“一站式”平台,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新高地,要不断细化创新落实举措。加快建设“一站式”平台,关键在于发挥诉讼、调解、仲裁多元争议解决的作用和优势,既要三者有机融合,又要让诉讼、仲裁、调解各具特色,更好满足商事主体对于争议解决服务的多元化要求。
一是探索适度扩张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将不符合《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即与我国没有实质联系的案件排除在管辖范围外,与其他大部分国际商事法庭要求有所不同;此外,第三条规定“国际商事案件”主体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对于当事人主体要求过高。立足于中国现实,建议可协调相关立法机构,适当扩大管辖范围。参照外国国际商事法庭关于管辖范围的通常做法,可考虑不受“《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际联系地点”作为管辖连接点的限制,将与我国没有实际连接点的国际商事案件纳入管辖范围。同时建议研究扩大管辖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当事人的案件,适度扩大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国际商事案件的范围,服务国家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是尽快出台“一站式”平台程序规则指引。全面梳理“一站式”平台工作流程,明晰对接机制和组织架构。我注意到本次研讨会议程已将《工作指引》初稿列入下午闭门会议程,可见国际商事法庭已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相信这将是“一站式”平台发挥实效的一大步!同时,“一站式”平台要继续对标国际高水平,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高地,为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发挥率先垂范的作用。
三是探索建立诉、仲、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设置服务窗口、专人对接、信息展示等多种方式,畅通工作联系机制,实现“一站式”平台有序对接和顺利运转。探索国际商事法庭支持仲裁机构通过“一站式”平台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对接机制,协调各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在财产保全及裁决执行等具有地域性的对接程序中提供帮助,满足案件当事人对此类程序时效性强的需求。
四是增强“一站式”平台透明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目前网站上已公布不少判决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承认执行案例的裁定,展现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仲裁友好仲裁的风范。除案例外,还可灵活公布专题问题指南,介绍案件注册、程序衔接等常见问题的处理规范,增强当事人对于“一站式”平台程序进展的可预见性。
五是提高“一站式”平台科技赋能水平。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推动建立规范化、智能化、人性化“一站式”菜单式争议解决服务,最大限度释放高质量发展动能。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实现国际商事法庭从立案、分流到纠纷解决的在线化,低成本、高效率、公正透明地化解国际商事争议。
贸仲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涉外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受案量、标的额以及当事人国籍数量均名列国际仲裁机构前列,2021年被业界权威国际仲裁调研报告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近五年来,贸仲受理涉外案件3364件,争议金额达2268.4亿元人民币,涉及124个国家和地区。2022年,贸仲受理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国际案件数量83件同比增长36%,争议金额54亿元同比增长47%。案件涉及83个国家和地区,涉及32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覆盖东盟全部10国。依托这些丰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践,贸仲定期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仲裁制度研究》等研究成果;举办“贸仲杯”辩论赛和国际投资仲裁比赛,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等30所境内外高校设立合作培养项目,并与澳门大学、英国法律大学等多所外国院校达成合作意向,设立贸仲国际仲裁研究院并开设课程,搭建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实践平台。此外,贸仲还拥有以144个国家和地区的近600名外籍仲裁员队伍为代表的专家资源,以及贸仲发起的有逾30家境外仲裁机构参与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机制,与80余家国际仲裁机构及组织签署合作协议,包括中国仲裁周、中国仲裁高峰论坛等架起的广泛的国际交往与合作等资源,贸仲愿在加快“一站式”机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共同打造“一站式”平台贡献力量。
【脚注】
[1] 截至2023年1月,中国已同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引自中国新闻网,《“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绿色丝绸之路建设取得丰硕成果》,2023年5月10日。
[2]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DIFC)下设小额庭(SCT)、一审庭(CFI)。一审庭下面分为民商事部门、技术工程TCD部门、仲裁部门、数字经济部门。据2022年报告显示,全年共受理案件861件,同比增长15%;其中一审庭案件121件,案件标的44亿迪拉姆,约合人民币82.72亿,仲裁部门案件标的为12亿迪拉姆,约合人民币22.56亿。详见https://www.difccourts.ae/media-centre/newsroom/difc-courts-manages-increased-caseload-alongside-newly-engineered-services-future-digital-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