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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专家委员代表发言二】赵宏:关于新时期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与商事法庭发展的建议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发布时间:2023-07-15     

编者按:2023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的第六巡回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举办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发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共商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建设,共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新聘的第三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参会。现将专家委员代表赵宏教授的发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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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荣幸能够受聘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在此我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增委员的聘任与信任表示感谢!对于这份信任,我们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将认真履职尽责,发挥专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优势,为提升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效能,推动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贡献智慧与力量。

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的十周年,也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第五个年头。在新时代、新机遇、新发展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以推动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切入点,在深圳和西安设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积极创新国际商事法庭程序机制制度,在案件管辖、诉讼证据、裁判文书、智慧审判等机制上取得重大创新;发布相关专题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司法裁判标准;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发挥“智囊团”作用,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智库;与十家国际仲裁机构和两家国际调解机构共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并首次实现与境外仲裁机构对接,建成“一站式”线上纠纷化解平台,推动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效衔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积极推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改革探索,开展“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极富远见。作为专家委员,对于我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和“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突出成就感到自豪。

同时,需要认识到,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国际争端裁决规则发展完善、营造高效、公正的投资营商法治环境,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服务,深化国际法治交流合作,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竞争力,任重而道远。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关系、国际经贸格局发生变化,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关系日益紧密,对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国际社会对国际争端解决与执行规则的探索,亟待加强与落实,比如绝大多数国家并未正式签署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仅在少数国家生效执行;在后疫情时代下,国际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趋于增长;当事人在选择与信任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也对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提升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话语权激烈竞争中赢得主动,吸引更多的中外当事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为国际商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中国方案,是我们共同思考与努力的方向。

籍此机会,为进一步做好我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平台的建设,为共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提高能力和水平,奉上几点不成熟的建议,望各位领导和同事斧正。

第一,在新形势下,探索提升我国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务实举措。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的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选择的基础上,研究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要求的实际联系原则对于离岸诉讼的影响,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持续提升和优化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国际化水平;同时,考虑将基于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国际重大紧急事件及基于对等原则等情形明示作为可能行使的管辖依据,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和更好服务。鉴于“一带一路”经贸纠纷涉及能源与运输、产品侵权责任、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复杂项目的特殊性,建议针对不同类别的纠纷,及时总结国际商事纠纷的类型化案例,为当事人协议管辖提供指引与参考,提高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可预期性,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在实践中考虑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和自担费用的情况下,允许运用母语诉讼和提供多语翻译的可能性,积极探索推动开展数字化审理制度。

第二,发挥国际商事法庭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中的核心地位,提升该平台的便利化,支持诉讼、仲裁、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并推动国际仲裁与国际调解机制发挥作用。当今世界,多种争端解决途径并存,国际商事法庭宜持续加强对诉讼、仲裁、调解等途径的统筹和有机衔接,既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的执行机构,也在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个案中,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或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建议在实践中进一步推动这些程序有效衔接。建议推进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仲裁法的修订,探索商事调解规范的立法,研究《海牙判决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执行机制,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性质和服务主体等,从而满足当事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需求。

第三,加强对国际争端裁决机构案例的跟踪与研究,增强对国际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能力,进一步提高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裁决能力。建议推进双边司法互助机制安排,特别是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双边司法互助协定的签署,做好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裁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工作。 

总之,在纷纭复杂的国际变局下,国际商事法庭的核心使命是公开公正高效化解国际商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良好秩序。我们坚信,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我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平台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为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贡献积极力量。新一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将恪尽职守,履职尽责!

最后,再次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信任,衷心祝愿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工作更上层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名单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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