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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主题发言六】肖永平:后疫情时代更加需要加强国际法的研究与运用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3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第二届研讨会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新聘活动于2020年12月8日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及相关国际法问题研究”,与会代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新形势与新挑战”及“后疫情时代国际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运用”两个议题展开研讨。现将发言嘉宾的发言稿陆续刊登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


后疫情时代更加需要加强国际法的研究与运用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肖永平教授


尊敬的首席大法官周强院长,各位领导,各位同道:

很荣幸成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一员,衷心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信任!我将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和涉外民商事海事司法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由于时间关系,下面就后疫情时代国际法的研究与运用问题,谈三点学习体会。

第一,后疫情时代是运用与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机遇期。当下新冠疫情的全球大流行已经并将深刻影响国际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乃至全球治理体系。国际社会来到了要合作还是要对立、要开放还是要封闭、要互利共赢还是要以邻为壑的十字路口。恩格斯告诉我们:“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回顾国际法的历史可以发现,它是在人类度过重大危机、从大乱到大治的转变过程中不断发展、逐步完善起来的,经历了从规制战争到维护和平再到促进合作的不同历史时期。从源头上看,国际法源自战争,20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主要是关于战争的规则。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家拥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力,战争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手段。但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不仅改变了世界结构,影响了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也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国际法的重心从规制战争转向维持和平。随着冷战的结束、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全球化的深化,国际法开始向促进合作方向发展,它通过构建多维度的合作机制,规范国际行为体的行动,发展各种跨国关系,将国际社会的共享观念变成现实。

仍在肆虐的新冠疫情对人类的影响不亚于两次世界大战。各国抗疫实践已经证明:面对全人类的共同威胁,各国只有在尊重彼此主权的基础上开展真诚合作,才能分享全球化带来的进步与成果,同时获得自身的安全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后疫情时代的国际法需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向共同体国际法方向发展,以回应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和共同行动的需求。

第二,中国需要从三个不同维度来加强运用国际法。历史经验表明,疾病或瘟疫大流行常常对人类文明产生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影响国际公共卫生安全体系,还会影响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前疫情时代的全球化模式可能发生改变。但不管什么样的全球化,国际规则的制定对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它不仅左右着国家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分配,更是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表现。因此,习近平主席提出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际法的研究与运用”。我以为,后疫情时代我国需要从以下三个维度来加强运用国际法:一是要统筹运用国际法完善我国涉外立法体系、提升我国跨境执法能力、提高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彰显我国尊重国际法的大国形象;二是要积极运用国际法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三是要有效运用国际法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国内法院是运用国际法、塑造国际法的重要主体。运用国际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运用国际法完善我国涉外立法体系是基础性工作,运用国际法提升我国跨境执法能力是重要支撑,而运用国际法提高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彰显我国尊重国际法的大国形象是其中的主要内容,国内法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关系。

二是合理解释国际法,影响国际法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因为国际法规则是国家之间协调意志的表现,其规定通常比较概括抽象,不同国家的理解常常发生分歧,这些“纸面上统一的规则”需要国内法院的司法裁判来分析和判断。因此,国内法院依法合理解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对形成“实质上统一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积极填补国际法漏洞,参与和引领新领域、新问题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国内法相比,现行国际法仍然还是碎片化的、不完善的、存在很多漏洞。因为某个领域、特别是新型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常常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法院作为直面各类纠纷和争端、即使没有规则也不得不做出裁判的机构,对新型案例、典型案例的裁判是判断该国主张、形成国际规则的重要渊源和关键证据。

四是根据国际法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1世纪以来,国际法日益影响私人利益,私人行动能力不断增强促使私人更多地介入对外关系。在频繁采取包括街头运动在内的政治方式的同时,私人更多地采取诉诸法院的方式参与对外关系。由于法院在解决争端过程中解释法律、有助于提高该国的国际法律话语权,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在对外关系领域存在分工合作的意愿与机制、有利于一国整体对外关系决策,法院参与对外关系有助于保障一国的整体法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发展态势总体上越来越有利于法院参与对外关系。从国际法方面看,虽然一国根据一般国际法并没有义务允许个人在法院援引国际法规范,但越来越多的条约或明示或默示个人可以这么做。从国内法方面看,一些国家为实施国际法创设新的制度,或者利用既有制度促使法院参与对外关系的意愿逐渐增强。如很多国家制定国际罪行法典,为法院行使普遍管辖提供了便利。

综合分析我国法院的案例可以发现,我国法院以不同方式适用的条约几乎都是规定跨国私人间的商事条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运用国际法的措施。如2014年厦门海事法院受理发生在钓鱼岛海域的“闽霞渔01971轮”船舶碰撞案,彰显了我国对钓鱼岛海域的司法管辖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法院恪守条约义务,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高度重视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条约谈判工作,在国际投资、贸易、航运规则的形成中发出中国司法的声音。同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要不断提高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司法能力,在依法应当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案件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要深入研究沿线各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贸易、投资、金融、海运等国际条约,严格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根据条约用语通常所具有的含义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进行善意解释,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2016年,制定两份《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助于我国法院更好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国内法。这些措施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和其他核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后疫情时代,我们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加强制度与机制建设,推动我国法院更准确、开放、高效地运用国际法。也就是要摒弃对外关系是行政部门,尤其是外事部门专属领域的观念,认识到法院适当参与对外关系非但不会干扰国家的整体外交利益,反而能开辟主张与实现国家利益的新途径,维护对外关系过程中不同行为体的正当权益。也要在宪法中规定国际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以此为基础在特定法律中做出具体安排。同时要建立运转顺畅的长效传播机制,至少包括信息沟通机制,如定期发布专门的涉及国际法的典型案例,并考虑将其中一些编撰为指导性案例;资源支持机制,如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合适的法官申请到相关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工作;需求响应机制,如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根据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形势,基于外交、海洋、国防等国家战略需求,利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宣示中国立场,影响相关国际习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形成,等等。



相关链接:Xiao Yongping: Strengthening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Greater Need in the Post-Pandemic E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