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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孔庆江: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发布时间:2025-09-27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高质量涉外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和高水平对外开放,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如何理解《意见》的意义和价值,推动《意见》的有效实施?本栏目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仲裁研究院院长孔庆江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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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仲裁研究院院长 孔庆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全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而推出的指导性文件,对于规范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推进其高质量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后,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批复了16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地方国际商事法庭。《意见》对于推动国际商事法庭更好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全国范围内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我国逐步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必将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意见》最大的特色在于建立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筹谋划国际商事法庭协同发展的机制。该机制对于协调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布局、规范其制度建设、保障各法庭协同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整体办案水平、确保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在我国得到规范统一适用,以及扩大我国国际商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可以指导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积极开展示范庭审、案例研讨、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借此既提升法官的专业水平,也引导和规范其审判工作。

《意见》的另一大特色是,彰显国际商事法庭制度的中国特色,既尊重国际惯例,同时又不逾越我国法律。在中国特色方面最有标志性的做法,就是《意见》引入了“枫桥经验”并高度重视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国际商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在国际通行做法上,无论是管辖权制度中凸显协议管辖原则,还是审判流程中强调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具体举措等,《意见》均积极借鉴并为我所用。

《意见》的重点之一,是创新完善审判机制,持续推进国际商事审判提质增效。以管辖权问题为例,一国法院对特定国际商事争议享有管辖权的前提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为源于争议当事人对该国法院或该国特定法院的选择,其二为源于依据国内法(如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该国法院被认定具有管辖权。具体到该国特定国际商事法庭,其对争议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亦同:其一为争议当事人已选择该国际商事法庭,其二为国内法,如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明确指向该法庭。对一国国际商事法庭而言,若要在国内外众多法庭中成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优先选项,关键在于练好“内功”。具体而言,即通过提供高效公正的审判服务,吸引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选择其作为争端解决机构。从国家层面看,若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其国际商事法庭对国际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应主要依赖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而非国内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同理,单个国际商事法庭若要成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优选场所,其对国际商事争议的管辖权,需主要依托当事人的直接选择。有鉴于此,《意见》为国际商事法庭确立了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为核心的司法审判制度,既强调了协议管辖在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行使中的核心地位,也凸显了通过吸引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作为管辖法院,对推动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场所、助力中国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的重要意义。为此,《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对疑难、重大案件的提级管辖制度,并要求通过完善程序规范该制度,实则蕴含对协议管辖的尊重。此外,《意见》还要求制定涉外协议管辖示范条款,此举既有助于促进当事人选择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作为管辖法院,也能起到规范协议管辖的作用。

又如,在完善审判流程方面。国际商事法庭要专业、高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其流程必须高效、规范、透明,且必须保障审判流程无论对于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便于遵守,为此要优化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及时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意见》要求制定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规范、庭审工作规范等,构建国际商事法庭全流程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案件管理体系。

再如,健全诉讼便利机制方面。国际商事法庭若要吸引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其机制必须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为此,《意见》不仅推进国际商事法庭信息化建设,结合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满足中外当事人在多场景、多语种、多法域下的司法需求,还简化域外公文书证据证明手续,并通过视频见证等方式,提高证据材料跨境流转、当事人授权委托等工作的效率。此外,《意见》还要求统一常用涉外司法文书、诉讼程序指引等英文译本的样式,以便利当事人。

《意见》的重点之二,是构建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解纷机制。具体而言,《意见》一方面强调充分发挥调解功能,要求搭建区域性国际商事多元解纷平台,依法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强与国际调解院、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向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注重对仲裁发展的支持与监督,明确要充分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作用,明确支持临时仲裁制度,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同时,《意见》还强调需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在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域外法律协助查明等方面的作用,创造性地提出专家委员可以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出具专家意见,为国际商事法庭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分析、事实背景或政策考量,在涉及公共利益、新兴法律领域方面提供专业视角,协助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地作出裁判。

《意见》的重点之三,是以涉外法治人才的选育管用和协同培养为抓手,推进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发展。首先,国际商事争端往往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和国际商事规则,对法官专业素养提出高要求——既需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也需拥有丰富的商事审判经验。是否拥有专业法官队伍,是单个国际商事法庭乃至我国国际商事法庭整体能否建立公信力的关键前提;而国际商事法庭的专业性,更多体现在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对涉外送达、域外取证、域外法查明等程序的熟悉程度。为此,《意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调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的选育工作,要求加强对“熟悉国际法、外语能力强、具备处理跨境纠纷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全链条建设,并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提升法官运用国内法与国际法、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这也契合当前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形势需要。

在当前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相信,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将不断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质效、加强专业化建设、深化国际司法合作,继续扩大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的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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