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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强大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首届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袁国强     发布时间:2018-08-26     


袁国强大律师
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首届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
2018年8月26日(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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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周强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国家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同仁们,尊敬的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1.  首先,我想向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表示衷心的祝贺。同时,对于赋予我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荣誉,给予我这个机会在此分享一些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思考,我深表感激。

2.  全球化、区域一体化、地缘政治以及技术进步的共同作用,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方面是国际贸易的指数级增长,尤以亚洲地区为甚。“一带一路”倡议具有推动的作用, 并将继续促进跨境商业活动的发展。这些国际趋势也带来了法律及司法方面的挑战,包括如何建立和维护一个有益于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等问题。

3.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成立国际商事法庭是中国司法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和创新举措。国际商事法庭不仅可以通过确保商业交易的执行来保护国际商界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作为中国与国际司法界之间的一座互动桥梁(其中国际司法界包括,但绝对不限于其他法域的国际商事法庭或法院)。在今天的发言中, 我想主要强调以下三点:

4.  首先, 虽然国际商事法庭隶属于中国的司法系统,但它为国际商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除了是专门审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院外, 国际商事法庭以及根据2018年6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制度提供一站式争议解决平台, 通过该平台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选择法院裁决、仲裁或调解。

5.  多年以来,仲裁和调解在商事领域受到欢迎,我认为有其充分理由。然而,商事法庭不是,也不应该被视为仲裁或调解的竞争对手。相反,它们是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因为不同案件在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法庭的支持下建立的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及有关财产保全和调解协议执行的配套条款,无疑是国际商事法庭具有吸引力的特点之一。在这方面,你们可能会想起英国著名商事法官罗伯特·戈夫(Robert Goff)法官曾指出,商事法庭的作用是“为商业的车轮加油[1]”。我相信,基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条款所建立的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将通过促进国际贸易“为商业的车轮加油”。

6.  其次,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也具有积极意义。“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之一是“联系”,然而,“联系”不能凭空而建。具体来说,“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的可持续经济联系不能仅靠实体基础设施建设来维持,也需要国际法律框架的支持。[2]“一带一路”倡议的另一个核心是重视法治,包括2018年7月3日《“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3]中强调的,要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以符合“一带一路”项目需求。尽管任务艰巨,仍有许多工作亟待完成,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在上述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是重大的一步。

7.  最后, 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又一独特特点。就我所知, 在中国法律史上,这是第一次成立这种性质的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主要规定在我刚才提到的关于设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定的第8、11和13条。作为委员会的成员, 我期待着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合作。

8.  为了成功实现目标,任何国际商事法庭都必须获得其当事人的信任,并且要积极应对国际商界不断变化的需求。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不仅来自不同的法域, 而且他们有不同的背景,有各自不同的专长领域。我认为, 这种多样性将有助于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的运作,因为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提出建议。最后,我相信,我们每一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都将竭尽全力协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工作。

9.  在这里,请允许我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感谢,并祝愿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在今后的实践中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1] 见:罗伯特·戈夫(Robert Goff),“商业合同和商事法庭”[1984]LMCLQ 382(382),他指出,法官应“在那里帮助商人,而不是阻碍他们;我们在那里是为了执行他们的交易;而不是挫败他们;我们在那里是为了给商业车轮加油,不是为了在工程中使绊扰乱,甚至在石油中掺入砂砾。”

[2] 当在众多因素中考虑以下两个方面时,国际法律基础设施的需求就会尤为凸显。第一,“一带一路”沿线大量司法辖区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不仅法律文化不同,而且争端解决制度的发展也处于不同的阶段。第二,与一些其他形式的经济伙伴关系(例如TPP)不同,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司法辖区不需要签署任何包含特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总协定或公约。

[3] 该声明是在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于2018年7月2日至3日在北京联合举办的“一带一路”法律合作论坛结束时发表的。



本文由英文译成中文。英文源文本请见:

Address by Mr. Rimsky Yuen, GMB, SC, JP at the 1st Semina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Expert Committee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相关链接:

1、袁国强 (Rimsky Yuen)

2、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3、乘着共商共建共享的东风 ——专家委员热议最高法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决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的决定

6、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简历

7、Address by Mr. Rimsky Yuen, GMB, SC, JP at the 1st Semina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Expert Committee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8、袁国强 Rimsky Yuen (GBM, SC, 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