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专刊文章-2025最高法深化改革:润物细无声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6-03-07法治日报首席记者 蒋安杰
2025最高法深化改革:润物细无声
● 党中央“4号文件”印发 具有里程碑意义
● 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 做好先行调解工作
● 多起再审改判和无罪案 凸显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勇气
● 人民法院执行机制改革 理念“破冰”
● 一纸单证撬动贸易版图 中国促推百年货运规则出新
● 漂洋过海 国际商事调解的东方魅力
● 中国海事司法赢得世界“Respect”的深层密码
● 从中国法庭走向世界舞台
岁序更替,华章日新。
2025年是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五周年。这一年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擘画新篇,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国家前行锚定航向。
2025年,是极为不平凡的一年,国际格局风起云涌,国内发展面临周期性调整与深层结构转型的双重考验。
2025年的不平凡,在于变局中开新局的魄力,在于承前启后的历史担当。2025年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4号文件”),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在党领导人民司法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时代答卷上描绘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笔画。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这一年,从北京法院审理首例生成式AI著作权纠纷到碳汇交易司法评断探索敲响“第一槌”,从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到协同深化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化解“3+N”机制建设,从持续治理高额彩礼到保护善举、惩戒恶行,以小案件喻大道理,弘扬新时代新风尚,从河南法院审理继母虐待女童案到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从审理两大电商企业“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到落实“非禁即入”,从海南自由贸易港首例涉外临时仲裁案到由中国司法实践助推形成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获联合国大会通过,东交民巷27号,那棵长在“法律阶梯”具有百年历史的皂角树,见证着全国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步履匆匆。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不仅仅是会议室的讨论主题,更成为全体法院人的行动逻辑。在法治轨道上,人民法院一直以司法担当作答时代之问!
“锐始者必图其终,成功者先计于始。”习近平总书记二〇二六年新年贺词如此激动人心!必将激励法院人前行!

破冰须有凌云志,变法从来不畏深。
2025年2月8日,党中央专门就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印发意见(“4号文件”),规格之高、内容之全、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关心厚爱,为新时代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实现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在党领导人民司法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审判事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
深化改革的序幕,早在2024年年末便已拉开。那年的12月26日,《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以下简称《纲要》)正式面世。这份凝聚了司法智慧与社会期待的《纲要》,如一幅精准的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施工图”,将改革的宏大叙事,拆解为司法为民的坚实举措。
党中央“4号文件”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明确了一系列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的各领域改革举措,引领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纲要》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各审判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与业务规则完善,全面纳入改革范畴。这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提升审判质效本身就是深层次的改革、就是过往司法改革的持续深化。
深化改革,旨在从根本上解决“人案矛盾突出”“实质解纷难度大”等困扰司法审判的沉疴顽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茅仲华在《纲要》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纲要》的45项主要改革内容,将进一步细分为200余项具体改革任务,并明确各项任务的主要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进行项目式、台账式管理。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始终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2025年,最高法围绕这一重点,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最高法组织全面梳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等涉及司法改革的部署要求,形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120项具体改革任务。
2025年7月15日,第一次“重点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汇报会”如期举行。

2025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重点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汇报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
“改革绝不是另起炉灶,而是深化落实。”“抓司法改革任务落实,就是抓审判执行工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的开场白,为这场会议定下基调。这已不是一场普通的汇报会,而是一次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期中体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形象比喻,每一项改革都对应着一个具体的“病灶”或一个需要强化的“功能”,这就避免了改革“空转”或“打滑”。
为破解“类案不同判”难题,法答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与融合驶入快车道。茅仲华点评时表示,“用案例说话,让一线法官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更让老百姓能明白、肯认同”。
对于多部门参与的改革,如“总对总”“3+N”牵头部门坦言:“我们正在积极沟通,定期交流会商,携手各方凝聚合力。”张军表示,“要支持、配合牵头部门担主责,真正‘抓总’,主动协调”。
改革从无坦途。会议没有回避矛盾和困难,关于某类新型案件的审理标准,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仍有不同认识。会议提出,“不能只是原则要求”“要用典型案例指导,让实践逐渐凝聚共识”。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评价,120项任务清单,体现的是一种系统思维、工程思维。改革不再满足于“破了什么”,更关注“立了什么”“效果如何”。
从蓝图到实践,改革动能如何防止层层衰减?202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二次重点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汇报会,既是对照“施工图”查看进度,更是解决推进中的“梗阻”,谋划下一阶段深化落实的关键点。

202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重点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汇报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
“推进司法改革不能循规蹈矩、机械落实,要在坚决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的前提下,深入细致研究问题症结,在党的领导下推进解决。”张军的这句话,点出了核心要义,改革不仅需要政治决心,更需要精准的科学方法与系统思维。
最高法明确提出“先试点,边总结边实践”的工作方法,严格落实“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改革逻辑,防止出现“改革空窗期”或“制度真空”。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法院组织体系、诉讼程序、审判权运行机制、人员分类管理等诸多方面,各项改革相互关联、互为条件。如果各部门“各扫门前雪”,很容易造成制度冲突或改革效果相互抵消。
最高法提出“要一体考量、整体设计”。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何帆看来,这意味着推进改革的一个关键转变:从“单项突破”转向立审执协调一致、法院内外衔接联动的“系统集成”。
最高法要求各改革主责牵头部门不仅要关注自己的“责任田”,还要有全局视野,主动与其他改革任务协同配合,落实“总对总”机制、“3+N”机制、综治中心派驻全覆盖,形成改革合力。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2025年人民法院巩固深化改革颇见成效。有关单位协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1至8号司法建议,完善行业监管,“抓前端”成效明显。深化巡回法庭改革,重在下沉、重在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到基层巡回审判3959人次,同比增长3.6倍;相关上访下降23.9%。
“十四五”时期,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扩大,涉外案件显著增多,人民法院强化专业审判建设,审结涉外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知识产权案件数分别为0.7万、12.8万、2.5万、1.2万、4.9万,较“十三五”期间分别增长38.5%、65%、81.5%、84.6%、115.9%。
人民法院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院庭长阅核案件增长18%;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增长2.7个百分点,上诉率、申请再审率分别下降2.4个、0.6个百分点;审判质效持续趋优,“案-件比”下降0.07,相当于减少衍生案222.2万件,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更强。
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完成改革阶段性任务是抓落实的新起点。最高法党组特别强调,要把改革的具体要求融入日常工作,结合讨论案件、会商审判数据、审判监督指导等常态工作,持续发现、抓住改革落实中的新问题。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认为,这意味着改革不再是特定时期的“运动式攻坚”,而是持续、深化融入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成为司法审判的内在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马怀德评价,这种“常态化”的改革推进机制,既重破障、更重立制,有助于避免改革“一阵风”现象,确保改革成果能够持续巩固深化,真正转化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持久动力。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
北京市南四环小红门乡红寺村,位于北京南城,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所在地,也是许多申诉人千里迢迢奔赴的“最后一站”。
今年1月8日,一个普通的上午,《法治日报》记者在这里目睹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的一次日常接访。
来访者姚女士,随身带着厚厚的材料,脸上写满疲惫与焦虑,情绪激动、语速快、声音带着颤抖,诉讼服务大厅里的人都可以听到她的呼喊声:“不公平!”“鉴定有问题!”“责任认定错了!”
姚女士的丈夫黄某,因一起发生在2012年的交通事故,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承担巨额民事赔偿……她无法接受。十多年,上诉、申诉接连被驳回,心中积压的困惑与不甘,最终将她带到了这里。
“您别急,我是庭长,有什么情况咱们慢慢说。”这句话像一道缓冲剂,让姚女士激动的情绪有所缓解,工作人员递来了温水。
钱晓晨认真阅读申诉材料,不时追问细节,很快抓住关键,姚女士对伤情鉴定重伤甲级(对方脑颅出血)不服,而黄某交通肇事后未救助即离开现场,这些基本事实,经过一审、二审,已多次被司法程序确认。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受理的申诉案件,应该是经过高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钱晓晨耐心解释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强调“须依程序办理”,劝慰姚女士先回省高院反映诉求。同时,他给出了一个建设性建议:可以申请由法院组织的信访听证会,引入律师等社会第三方人士参与,从更多角度听取意见,会有助于案件的处理。
这次接访,只是一个微小的切片,却清晰展现了最高法在信访接待工作中的定位与方式。申诉人总是认为问题在地方得不到解决,是越级信访产生的深层原因。
最高法多次强调,“底层空转、顶层拥堵”不能成为常态,要真正减少非理性的越级访,更需要在整个司法和社会系统中形成强大的“法治引力”。
立案庭是人民法院的“窗口”部门,肩负着立案登记、诉讼服务、先行调解、信访接待等多项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2025年,最高法立案庭协同各巡回法庭,强化对下监督指导,以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为主线,进一步做好送上门的群众工作。不断提升来访接谈、有信必复工作质效,综合运用信访听证、领导包案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律师等第三方作用,推进涉诉信访矛盾依法实质化解。
记者采访时获知,从群众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可以看出,有的裁判可能确实存在实质性差误,有的应当提审却反复发回。比如西部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多次发回重审,三级法院先后作出14份裁判文书;也有很多判决本身正确,往往一句不那么恰当的表述、一段没有充分说理的结论,却让当事人不理解、不接受、不认同。
由此可见,最高法要求标本兼治,开展访源治理,解决办案信访“两张皮”,才是切实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2015年确立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十年共立案登记2.3亿件。其中,民事一审1.5亿余件,行政一审277.1万件,刑事自诉15.9万件,国家赔偿4.9万件,首次申请执行7307.30万件。为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应对案件爆炸式增长,先调解,不成,再立案,大量本该及时审理的案件被“堵”在院外。
为拆掉诉前调解“蓄水池”,按照有关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自2025年起,变立案前调解为立案后先行调解,将所有诉至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均纳入审判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
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何莉看来,先行调解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的重要举措。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不含先行调解成功案件)3700余万件,同比增长超过10%。全国法院坚决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部署要求,加大立案后调解释明引导力度,确保先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效能不减,做到应立尽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实实在在保障群众诉权。
据了解,2025年最高法持续拓展深化与全国工商联等18家单位“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充分激发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商会、行业协会解纷效能,实现内行人调处“行业事”。
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工商联等“总对总”合作单位共有3.8万家调解组织、9.6万名调解员参与多元解纷工作。2025年在法院指导下调解案件98.5万件,其中,依托法院调解平台自行调解65.4万件,是法院委托调解的2倍左右,首次超过法院委托案件量,较2024年增长4.3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关于“加强诉讼文书标准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群众诉讼痛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解纷质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协于2025年7月14日正式全面推广《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
而此前法院沿用的基本是1992年试行、不断更新完善,2016年正式发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最高法调研发现,当事人及律师普遍反映2016年版样式较为简单,对当事人起诉、答辩指引已显不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不再仅是“家长里短”的民间纠纷,甚至离婚案件涉股权分配、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变得异常复杂,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等新类型纠纷,都对如何在起诉状、答辩状中阐明更复杂法律关系、全面准确表达诉求提出更高要求。

图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向当事人讲解诉状文本填写。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林文学介绍,以2024年为例,我国一审案件中,78%的自然人未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此类当事人普遍面临“诉状撰写难”问题。示范文本的要素式诉状通过清单化、指引化的设计,将复杂法律文书转化为“填空式”“勾选式”模板,明确列出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要素、证据材料等必备内容,让群众“看得明白、用得方便”,有效降低诉讼门槛。
“要素式诉状示范文本的改革,最核心的理念是争议焦点当事人自己理清并前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麻锦亮表示,示范文本让原本多在庭审阶段诉辩对抗过程中才呈现出的矛盾焦点,前移到了提交诉状、答辩状的立案阶段,这对立案法官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要素式‘清单’精准锁定核心矛盾,不仅能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还可以让当事人通过要素对比合理预判裁判结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克山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董超介绍,人民法院诉状“换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针对民间借贷、离婚、买卖、金融借款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制定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助力人民群众诉讼更加便利,精准回应当事人打官司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第二个阶段从2025年7月开始扩容升级,67类起诉状示范文本在线应用量快速增长。
当事人规范书写起诉状后,法院立案审核时就能够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实现快立快办,更好保障群众诉权。
比如,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指导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当事人准备起诉材料时间从平均3天缩短至1天;安徽铜陵义安法院推行起诉状示范文本以来,金融借款、物业纠纷等案件的立案材料补正率下降80%;福建南平浦城法院通过要素式填写同步引导规范提交起诉材料,一次性立案成功率达95%;新疆阿勒泰法院立案窗口通过要素式审核,日均处理立案申请量提升40%。此外,内蒙古、湖南、重庆等地法院指导综治中心调解员使用“要素式”示范文本直观反映出的争议焦点开展调解,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了冲破“再审难”“纠错难”,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机制,打破各种“干扰”“保护”壁垒。通过全国法院统一的再审申请网上受理平台,降低申诉门槛,人民法院正在走出有错“不敢纠、不愿纠”的困境。
人民法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数据显示,2025年二审依法宣告294人无罪,同比下降50.8%。全国法院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再审改判无罪389件。
2025年9月的一天,南方某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小L(化名)案再审开庭现场,出现暖人一幕。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杨永清宣布小L无罪时,杨永清哽咽地停顿了一下,随之庭内出现哭泣声,小L及旁听席上的家属都流下了情感复杂的眼泪……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纠正冤错案件永远是进行时!
这一天,对于小L,等待了多年。一份看似普通的再审判决书,却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更成为我们观察中国法治进步的一扇重要窗口。
近些年,司法机关对一系列案件的依法再审和改判,都体现了司法机关刀刃向内的勇气和自我革命的决心,都是坚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2025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4起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从注册资本制度变迁后的罪名纠偏到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清晰界分,从企业经营资产混同的实质审查到亿元股权转让中的平等保护,均通过再审程序实现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精准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表示,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服务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制定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25条举措,以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用掷地有声的裁判,回应市场主体的法治期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起再审典型案例中,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窦某某职务侵占等再审改判无罪案,均由合同纠纷引发,再审法院通过实质性审查还原案件真相,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精准划定罪与非罪边界,让民营企业家感受到司法温度与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评价,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保护的原则,对具体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保障。
2025年12月4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正式启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18日再审宣告的四被告单位和四被告人无罪案入围参评。
该案的基本情况为:2012年,X公司等三公司为了经营和归还债务分别与J公司联系,委托其代为办理三户联保贷款。而J公司向工行送交的贷款资料包含有虚假的个人房产证明、车辆证明等……X公司等三公司分别向工行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后,从该行取得贷款各500万元,共计1500万元。后因贷款未及时清偿,工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J公司向工行出具《还款承诺书》并清偿部分贷款。截至再审判决作出前,X公司500万元贷款本金已全部还清。
这起J公司案的无罪判决,如同一块投入湖面的石子,涟漪迅速扩散,让与J公司曾有过合作的另外一个人更加不平静。
今年65岁的老谈是地地道道的青海人。他曾与几个合伙人一起投资了位于青海西宁城西区Z村附近的仓储市场,占地近22亩。

图为《法治日报》记者在现场采访。
2011年,由于当年钢材市场火爆,J公司的老郑经朋友介绍,与老谈签署租赁协议,约为8000平方米店面,仓储租赁期限为三年。
让老谈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老郑便“出了事”,协议自然就无法正常履行了,市场也陷入停滞状态。
2025年12月14日,《法治日报》记者前往距离西宁市近30公里的钢材旧货市场时,铁栅栏大门挂的大锁早已生了锈,从栏杆缝隙处可以窥见院子里的荒芜。
记者随后来到老谈公司,窗外的阳光映射到屋内,非常温暖,老谈却是一脸的无奈。
“老郑的钢材市场早就停滞了。2011年的钢材市场行情非常好,谁能料到老郑会‘进去’,到目前为止,J公司连利息还欠我很多钱。”记者问:“为何没催款?”老谈苦笑:“没用啊,一直也在联系,老郑虽然出来了,目前也没能力偿还。”
无罪后的老郑现状如何呢?“没有欢呼,没有痛哭。”记者试着给老郑打通了电话,他回忆说,“那时候觉得天塌了。公司账户被冻结,业务全面停滞,合作伙伴纷纷终止合同。更沉重的是‘罪犯’标签。”
“轻松了,但是更沉重。”“轻松的是无罪了,更沉重的是失去的永远回不来了,还有那些因我而受影响的人。”他已经不愿多提……重建公司,重建信誉,这一切,都需要时间。
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该案为何改判无罪?
“本案申请贷款过程中虽提交了部分虚假材料,但银行并非基于上述虚假资信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综合各被告人积极偿还借款,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追偿欠款。”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泽军介绍。
杨永清表示,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法加强指导,最终再审改判无罪。“这个判决不是简单的‘放过’,而是严格适用法律。”“刑事手段应保持谦抑性,包括民营企业在融资不规范中遇到的问题。”杨永清特别强调。
在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看来,对民营企业而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落地,避免将“不规范”简单等同于“犯罪”诉、判。对营商环境而言,判决传递了明确信号:法律既要惩治真正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也要为善意经营者的不规范操作留出容错空间。这种平衡,正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2025年12月23日,历时12年,此前被认定职务侵占判刑7年的福建女商人林惠荣终于拿到了自己的无罪判决。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介绍,该案法学界、媒体高度关注,案件经历过指令再审、再审,再审过程中原诉检察机关提出无罪观点,人民法院对事实、证据审查也很认真,各方力量汇聚,虽然过程艰难坎坷,但最终是法治的力量推动了该案无罪。
每一起改判案件、无罪案件都能更加让我们对法治充满信心!
据了解,因冤错而再审改判无罪的人数由2021年116人降至2025年39人,充分表明,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效能有效发挥,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更为有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执行工作高度重视。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当前执行工作处于历史最好时期,执行工作机制改革进入实质攻坚阶段。
全国法院执行条线积极探索执行规律,逐渐形成以“交叉执行”为强力牵引,以“立审执协调”和“队伍建设协同支撑”为内在驱动,以“终本出清”和“失信惩戒分级分类”为精准抓手的总体解决执行难新模式。
这套“组合拳”,被称为是在历史性机遇与挑战中探寻“执行难”深层破局之道,也标志着我国法院执行工作从单点突破迈入了系统集成的全新发展阶段。
将“切实解决执行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格局中予以部署,这意味着,解决执行难不再是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的“独角戏”,而是上升为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全社会各部门协同攻坚的“大合唱”。
破壁:以“交叉执行”为牵引
激发执行工作的“鲶鱼效应”
在全国法院执行改革的多点布局中,“交叉执行”如同一把被精心锻造的破冰利刃,被置于战略拉动的突出位置。这是人民法院自我加压做实做深“审执分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的一项战略性制度创新。
2025年11月24日至29日,全国法院最大规模的执行局长“交叉执行”专题培训班在北京举行。培训以问题为导向、凝聚共识,被誉为是思想的“破冰”和能力的“充电”,是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头脑风暴”。

202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来到国家法官学院,同参加培训的全国法院执行局长交流。
也是在这次培训班上,最高法再次强调,“交叉执行”不仅是执行方式的变革,更是执行理念重塑和执行生态净化的工程;不是短期权宜之举,而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表示,这一举措如同“外科手术”,精准切除了影响司法公正的“病灶”,打破了潜在的地方“保护壳”。
最高法要求“关键少数”切实担责,摸清底数,围绕信访化解、终本出清、涉民生等案件重点推进,以强化追责问责保障改革落地。
“交叉执行”不是目的,毕竟只能促推部分积案、难案得到执行,根本是把执行工作法定职责落实、落深、落严,激发“鲶鱼效应”。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10月专项部署“交叉执行”以来,全国法院以提级或指令管辖等方式累计交叉执行案件47.7万件,取得实质进展或化解22.3万件。特别值得提及的是,40%以上的实质进展或化解案件,大都是长时间“休眠”在原执行法院的“老大难”案件。
以“终本出清”为路径
为“僵尸企业”与“危困企业”开辟出路
近年来,最高法连续两年开展以化解“执行不能”为重点的“终本出清”专项工作,出清终本库案件960余万件。
202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最高法把“执破衔接”作为“终本出清”的新动力、新机制全力推进,要求各地深化执行法院与破产案件办理法院、同一法院内部立案庭、执行局与破产审判庭在执转破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执行和破产各自的制度优势,“以执助破”“以破促执”。
据了解,2025年全国法院通过破产审判盘活存量做优增量,审结破产案件3.2万件,助力1481家企业重获新生,推动2.9万家“僵尸企业”依法出清。推动执行与破产有机衔接,促进经营主体有序退出,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今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首场新闻发布会上,2025年人民法院有效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邵长茂出席发布会,其中一起案例在社会各界反响热烈。
深圳F公司是一家民营上市公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启动“执破衔接”机制。在重整计划执行中,F公司面临着极短的“摘星脱帽”窗口期,但其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如果不及时解封,公司将面临无法顺利“摘星脱帽”、甚至导致退市,无法执行重整计划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指挥调度室主任刘永存介绍,最高法执行局迅速启动跨省协同执行指挥机制,一张覆盖全国的司法协同网络高效运转。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全国各地相关法院全力配合,3天内即完成全国14个省份39家法院解冻全部49个账户。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通过现金清偿与留债、信托、债转股等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160亿元债务100%清偿。
“法院提出借助执行指挥平台、联动四级法院的解决方案时,我非常震撼,司法机关为企业重生创造了奇迹。”F公司原董事长范总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这起百亿债务企业的重生案例,是“执破衔接”理念的生动注脚,它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在化解重大风险、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与智慧。
坚持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并举:
彰显法治的力度与温度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执行难”原因复杂多面。“交叉执行”啃的是“硬骨头”,而司法实践中,标的额仅10万元左右案件占执行案件近60%,“查人找物”的瓶颈,财产“变现难”等,还有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如同沉重的包袱,挤占着有限的司法资源。
近年来,最高法通过健全“查人找物”、失信惩戒“分级分类”等工作机制,对“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彻底改变了过往“一刀切”的粗放管理模式。
针对被执行人规避限高令手段日益多样、隐蔽等问题,最高法明确要求,要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限高令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恶意逃债者出“重拳”;对于确因经营失败等暂时失能的诚实债务人,则给予一定的宽限和出路,鼓励其重新振作、主动履行,进一步完善失信治理新模式新格局。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233.98万人次,同比再降5.18%,同时有266.96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信用修复人次连续7个季度超过新纳入失信名单人次。
巩固深化立审执协调机制
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
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就是建立顺畅的立审执协调机制。2025年党中央“4号文件”,明确“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联动运行、协调衔接机制”。
最高法将“立审执协调”提升至新模式的中心位置,旨在从源头化解矛盾,为后续自动履行扫清障碍。
针对保全工作开展不够规范、少数裁判文书执行内容不尽明确等问题,最高法要求进一步提升裁判执行内容的明确性,加强与民事审判、破产、赔偿、信访等部门的会商联动,尽可能在立案、审判环节把问题解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青认为,如同中医“治未病”,这项改革旨在从源头减少“执行难”的发生,体现了从“办案”到“治理”的思维跃迁。
“将执行工作置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这意味着要思考如何通过执行个案,发现并推动解决一类问题,这是一种系统性、全局性的思维革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如是评价。
如何深化“立审执协调”机制,实践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先后制发3000余件执行建议、司法建议,攻坚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内外协助的“梗阻”。四川高院执行局建立“发出建议—回函整改—效果评估”跟踪体系,向立案庭发出关于“执行信访登记分流”建议书,推动解决登记不准确、要素不齐全、分流不及时等多项信访建议落地见效,相关问题回函整改率达100%。
2025年民事、行政收案仍大幅上升,案件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却上升了2.7%,全国法院执行复议、监督、协调申请率均大幅下降,充分表明立审执协调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制度创新。

2025年12月15日,纽约联合国总部,第八十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部由中国首次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起立法议题并深度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标志着国际货运治理格局正在发生历史性转变。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将海运提单长期确立的贸易优势拓展至所有运输方式。通过一份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即可代表经由公路、铁路、航空或海运运输的货物的权利,有史以来尚属首次。
一张铁路提单的跨国征途
《公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重庆。这座中国西部的山城,既是中欧班列的重要枢纽,也是这项国际规则创新的起点。
2019年6月,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重庆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手持一纸“铁路提单”,却在中欧班列货物抵达后无法凭单提货。这纸单证既非传统海运提单,也不是普通铁路运单,而是中国企业在实践中创新的融资担保工具——铁路提单。
问题摆在重庆自贸区法院法官面前:这张纸,究竟只是运输凭证,还是具有物权属性的“提货权”?
国际铁路运输领域的两大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均未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凭证效力。这意味着,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无法像海运那样凭单交易、凭单融资,全球陆路贸易中的企业融资需求,因此被锁在一道无形的枷锁中。
“我们面对的不仅是一起案件,更是一个时代的诉求。”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回忆道。
最高人民法院敏锐介入,指导重庆法院展开专项调研。经过深入研讨,重庆自贸区法院最终作出突破性判决:确认铁路提单具有提货请求权效力,支持提单持有人提取货物。
这一判决如巨石入水,在国际贸易和运输界激起千层浪。
“这不是简单的个案裁判,而是为全球贸易新通道铺设法律轨道。”“判决释放了明确信号:法律不应成为贸易拓展、规则创新的障碍,而应成为其保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如是评论。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和中欧班列开行数量从2016年的1702列激增至2025年超2万列,这种新型交易方式迫切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列为第三批“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向全球展示了中国司法支持贸易规则出新的坚定态度。
从中国法院到联合国大厅
中国司法判决的影响力如其内涵强力,很快产生外溢效应。
2019年,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提交了立法提案,呼吁就可转让运输单证制定新的国际规则。随后数年间,由商务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参与的中国代表团数次参加磋商谈判,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平衡、衔接不同法系、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差异。
“我们采取了‘兼容并包’的策略。”参与谈判的中国代表透露,“公约不仅涵盖铁路运输,还扩展至海运、空运、公路运输等单式运输及组合运输方式,既吸收了海运提单成熟的规则体系,又创新性地确立了公约项下可转让货物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这一方案最终获得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采纳。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组主席贝亚特·切尔文卡女士称赞《公约》是迈向更具韧性和数字化贸易生态系统的重要一步。她强调,其有望助力货物在复杂供应链中顺畅流转、改善融资渠道,并让内陆经济体更充分地参与全球供应链。
“海运规则体系有其历史必然性,但也留下了结构性空白。”参与《公约》谈判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欧海燕认为,它建立在以海运为中心的世界贸易格局上,而今天,这一格局正在被铁路、航空和多式联运等各种单式及多式运输方式所重塑。
《公约》的突破在于其“技术中立”原则,不规范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创设单证;不限定运输方式,只规范单证功能。这一设计巧妙地避开了与现有责任体系的冲突、实现了“增量改革”,促推了规则出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曾在任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参与过该案的法理论证,她高度关注《公约》的制定进程。
在她看来,更具前瞻性的是,《公约》创设了“可转让货物单证”这一新型运输单证,使其在单式运输和多式联运中均可使用,并发挥类似海运提单的可转让功能。这意味着,未来一个集装箱从中国工厂出发,经铁路运至欧洲港口,再通过海运转运至非洲,全程只需一份可转让单证,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新机遇
对于浙江义乌的小商品出口商李伟(化名)来说,《公约》意味着实实在在的改变。“以前通过铁路发货,货物一旦发出,资金就被‘冻’在路上了。”李伟说,“如果铁路提单能像海运提单一样作为银行的融资担保,我们的资金周转能快一个月。”
这正是《公约》最具革命性的影响之一。据估算,高达80%的全球贸易都需要依靠信贷支持,其中通过海运提单等物权凭证担保融资是最为重要的渠道之一。将海运提单这一担保融资功能扩展至所有运输方式,可能释放数千亿美元的流动性,尤其将惠及依赖陆路运输的内陆国家和中小企业。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托马什·库比亚克先生表示:“该公约的通过填补了长期存在的法律空白,让全球贸易更加快捷、安全、便利,为可持续经济增长提供支持。”
他指出,可转让性能够“随货物同行——无论通过公路、铁路、航空还是海运”。这一进展有望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微企业。
从规则接受者到参与制定者
《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并非中国司法影响国际规则的孤例。
2022年12月7日,一项以“北京”命名的国际公约——《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以下简称《北京公约》)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这不仅是以中国城市命名的首个联合国国际海事公约,更是一个罕见的范例:它源于中国海事法院数十年的审判实践,最终上升为全球通行的国际规则。标志着中国从“海”“陆”国际规则的“接受者”向“参与制定者”转变。
《北京公约》的目的是建立船舶司法出售的全球承认制度。过去,从一国法院拍卖取得的船舶到他国可能面临不被承认所有权的风险,这增加了交易不确定性。《北京公约》的通过,将极大促进全球船舶资产流动和海事纠纷解决。
“这些成就是系统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指出,“我们坚持一个理念:创新的国内司法实践,可以成为出新、创制国际规则的蓝本,这是中国积极促推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成功实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
近年来,商事调解已成为全球法律服务新的重要领域,许多国家出台商事调解相关制度,提升自身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今年1月19日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首席大法官张军介绍,我国首次依据中新法律查明备忘录请求新方查明相关法律程序。上海、重庆等六地法院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多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联合国贸法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录更多我国法院典型案例和司法报告。
也是在这次会议上,记者获知,我国当事人首次依据我民事调解书向境外法院提出资产冻结、财务披露等申请,境外法院认可并准予申请,顺利实现跨境维权。重庆、广西等15地法院深化司法协作,强化域外法查明合作,做实规则机制“软联通”。
“中国司法正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深度参与、融入国际司法规则构建。”2025年11月18日,在深圳举行的“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张军发言的背后,是中国法院系统在跨境司法协作领域取得的一系列实质性突破,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引领,“东方经验”漂洋过海,中国正以创新性实践重塑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生态。
国际商事法庭:积极迈向国际
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国际商事法庭是我国涉外审判机制和机构建设的最新成果。2018年6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托第一、第六巡回法庭,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2020年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先后在苏州、北京、成都等18个中院设立地方国际商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坐落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这里是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引擎;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则设于西安国际港务区,两个法庭一南一北,共同构成了中国国际商事审判的新格局。
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创新举措,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并探索出独特的中立评估、域外法查明、调解、仲裁与诉讼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法庭不仅仅是审理案件的场所,更是中国司法国际化的展示窗口。”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兼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刘峥表示,“我们在这里打造的,是一个对标国际高标准,与伦敦、新加坡、迪拜等国际商事法庭共立并存、互学互鉴、各展所长的法治环境。”
商事争端的多元化解决方式,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通行做法,也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不是简单的审判机构,而是一个多元解纷的“枢纽站”。
王淑梅介绍,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与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相互衔接,从而形成了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联动解纷态势。
据了解,按照国际商事法庭相关规则,当事人协议选择“一站式”机制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且符合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在仲裁前或仲裁中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行为保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戴军介绍,在一宗涉外海事纠纷中,海南法院积极引导中外当事人自愿选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在立案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高效办理,促使当事人纠纷有效化解。
2025年“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对中国法院在支持商事调解和仲裁方面展现出的高效表示赞赏。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告诉我,大多数仲裁案件一两天即可作出裁决,复杂案件也仅需一至两周,这在国际仲裁实践中是罕见的效率。”他直言,许多国家的仲裁因耗时冗长、费用高昂而面临“存在危机”,并呼吁各国借鉴中国经验。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国际商事案件46件、审结37件,当事人涉及意大利、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等21个国家和地区,涉案标的额137.9亿元人民币。这些数字背后,是中国国际商事司法影响力的稳步提升。
王淑梅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健全案件管辖、司法协助、域外法查明等工作机制,努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今年1月6日,《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次将商事调解作为独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行业跨越式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敬东评价,这是“开辟中国商事调解新征程的重大法治之举”。
破局:法庭上的“破冰时刻”
2025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内,瑞士S公司代表与中国G公司代表的手紧紧握在一起,法庭内紧绷的氛围终于缓和。这起标的额超千万美元、横跨亚欧大陆的涉外企业清算责任纠纷案的调解解决,不仅避免了可能的长期诉讼,更为未来合作提供了可能。阳光透过玻璃窗洒在双方代表脸上——那是久违的释然笑容。
“案件刚受理时,双方对立情绪非常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沈红雨回忆道,“原告方认为对方恶意逃债,被告方则强调已经按照中国法律完成清算程序。”
经过数轮艰难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采用分期付款与新的合作项目挂钩的创新型履约方式。这不仅解决了债务清偿问题,更为双方未来合作搭建了新框架。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在国际商事领域产生了涟漪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观察”博客创办人范思深(Susan Finder)教授认为,该案向国际法律界与商界传递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调解和仲裁的鲜明态度,即使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已进入清算程序,境外裁决债权人仍可向其股东追索债权,而调解作为优先选项,最能实现自愿、高效的债务清偿。

一艘正在建造中的船舶,模块建造及船舶总装已经完成,外国委托方却中止付款并断然拒绝沟通……南京海事法院的一纸裁定让局势发生逆转。这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官司,而是反制裁诉讼首案,更是规则的重申——在全球博弈的暗流中,中国司法为中国企业维权提供坚实保障。
202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介绍,40多年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海事审判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实现全方位新发展、取得历史性新成就,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体系最完善、案件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专门化审判体系日趋成熟。
其中讲述的一个“39天调解”案例,成为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上升的一个生动注脚。
它发生在一个特殊的背景下:某外国公司以我国企业受制裁为由,单方面中止履行船舶建造合同付款义务。
“接到申请时,船厂已经面临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南京海事法院一位参与此案的法官回忆道。这家中国船厂为外国公司建造的船舶即将完工,但对方援引制裁条款拒绝付款,金额高达8400余万元。
我国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受理侵权诉讼,并果断在船舶离境前裁定予以扣押。扣押令给外方施加了现实压力,船舶无法投入使用,每天都是巨大损失。法院进一步向外方阐明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外方权衡风险后转变态度,同意接受调解。
调解工作几乎是与时间赛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在第39天促成和解,中方企业顺利拿到全部建造款。
“这个速度在跨境海事纠纷中极为罕见,体现了中国法院处理复杂国际商事争议的高效专业。”中伦律师事务所参与此案的律师表示。
记者采访时还了解到,上海海事法院仅用48小时高效化解一起涉外纠纷。案件双方均为韩国公司,因一起欠费纠纷,船舶航行中,申请人得知船舶即将靠泊上海港,选择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介绍,“该院迅速完成立案审查、船舶扣押、促成和解,用时仅48小时。中国正在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风浪起于大洋,止于东方良港。
2022年年底,巴拿马籍“卡博卡姆依(Cabo Kamui)”轮在美国西海岸太平洋地区过驳作业时,与香港籍“远金湖(Cosgold Lake)”轮发生碰撞,引发一场横跨两大洲、耗时近三年的法律漩涡。
双方在美国协商一年多未果,香港籍船东于2024年11月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卡博卡姆依”轮,并于2025年起诉请求巴拿马籍船东赔偿损失185万美元。巴拿马籍船东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更方便”为由要求移送到美国法院;同时向美国法院起诉要求香港籍船东赔偿损失140万美元,香港籍船东也提出管辖权异议。
两套司法程序运行,形成了棘手却也常见的平行诉讼。
面对巴拿马籍船东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挑战,宁波海事法院没有回避,而是组织了一场深入的听证。2025年4月,一份说理周密、逻辑清晰的裁定出炉,驳回了管辖权异议。而在大洋彼岸,美国的诉讼程序仍徘徊在管辖权调查的初始阶段,实体审理遥遥无期。
在中国法官进行专业化类案释法、精准解读国际公约等司法活动指引下,2025年10月,双方搁置争议,回归商业理性,就案涉争议达成“一揽子”和解并全额履行,巴拿马籍船东后向美国法院申请撤诉。
这不仅是一个案件的终结,更是一次中国司法智慧与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对话,它像一块试金石,检验了中国海事司法在国际舞台上的成色。
“这是一次自信而专业的回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分析,“它表明中国法院在尊重国际规则的同时,坚决维护本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评价,该案体现了对国际商事诉讼程序正义的维护。
青岛海事法院曾审理一起涉及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的扣押案。案件错综复杂,牵扯多国当事人,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连环诉讼,造成各方巨额损失。
法院没有简单化处理,而是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寻找最优解决方案。最终,案件得以妥善化解,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平等保护。
令人感动的一幕发生了:希腊籍船东特意将船舶更名为“Respect”(尊重),向中国司法致敬。这位船东后来表示:“中国法官的专业、公正和对各方利益的平衡考虑,赢得了我们所有人的尊重。”
从39天高效调解到平行诉讼管辖权之争,从对抗禁诉令到赢得“Respect”,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提升的背后,是一系列结构性因素。
“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里介绍,中国已经建立了全球最完善的海事审判体系,11个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专业化程度高。482名海事法官中80%拥有硕士以上学位,18人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同比增长44%,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中国正在成为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重要优选地。
2025年11月17日,纽约,当第80届联合国大会的投票结果揭晓时,一个来自中国的名字在国际司法界引起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张玲玲法官是此次上诉法庭法官选举中唯一来自亚太地区的候选人,在首轮选举中即以127票成功当选。
这一历史性时刻不仅标志着中国在国际司法领域影响力的显著提升,更彰显了中国多年来系统化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远见与现实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表示,近些年,最高法高度重视国际组织人才工作,注重从人才培养储备、服务保障等多维度综合施策,全方位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必须提及的是,张玲玲已经是近年来第四位担任重要国际司法职务的中国法律专家。此前,高晓力、沈红雨、孙祥壮分别获任联合国上诉法庭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联合国争议法庭法官。这四位中国法官的相继亮相,展现了中国涉外法治人才梯队建设的显著成效。
在第77届联合国大会第34次全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高晓力当选为联合国上诉法庭法官,是联合国上诉法庭和争议法庭设立以来,中国候选人首次当选。2023年底,她又当选该法庭庭长。
现已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高晓力表示,“在联合国上诉法庭的办案过程中,我充分感受到这是国际司法文明互鉴的重要过程,不同法系间的对话不是要消除差异,而是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寻求共识。”
沈红雨于2021年6月18日经国际劳工大会第109次会议任命为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在沈红雨看来,几次赴日内瓦履职经历,更加让自己坚信,无论国内国际,法官都承载着维护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的光荣使命,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基石,亦是法治价值的永恒命题。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法官孙祥壮赴纽约联合国总部参加入职培训后正式入职联合国争议法庭。孙祥壮表示,“中国法官参与国际司法工作,既要展现专业素养,也要传递中国法治进步的声音”。
“中国法官在国际司法机构任职,不仅代表个人专业成就,更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国际认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表示,“他们能够将中国法治经验和智慧带入国际司法实践,促进不同法律文明的交流互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今年1月28日,在最高法“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中国法院注重推动形成国际公认的规则标准,中国法院66篇裁判文书新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LEX数据库,同时推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涉芯片许可层级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管辖异议案依法认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促成中外当事人就全球互诉52案达成一揽子和解。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涉外法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日益凸显。审判工作中,涉外案件持续增长、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所涉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广,涉外审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担负更重责任。
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加快涉外审判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涉外审判效能,提升应对外国“长臂管辖”与不当制裁的司法反制与阻断能力,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通过系统性强化涉外审判,这不仅是服务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的发展需求,更是人民法院通过一个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公正裁判,向世界清晰阐释中国对于法治精神、契约精神、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理解与实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多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与会嘉宾发现,与以往报告最大的不同是,今年的报告将涉外审判“以高质量司法助力高水平开放”单独成章,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进行系统阐述与前瞻部署。
这一显著变化,深刻折射出中国司法体系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敏锐洞察与主动作为。
尾记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法治之兴,泽润无声。
2025年的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画卷,并非以雷霆万钧之势劈凿,而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在党中央“4号文件”部署指引下,以春霖润物之功渗透在“六五改革纲要”的精准蓝图里,以及项目式、台账式的200余项具体改革任务中,每一笔勾勒皆是破立并举的深思,每一次推进皆为系统集成的智慧。
正本清源,旨在构建防范问题再生的长效机制。从立案登记制巩固深化到执行机制改革理念“破冰”,司法为民的承诺穿透程序壁垒,化为当事人手中可感可触的正义。
改革的真谛,不在于轰轰烈烈的宣言,而在于融入日常积极参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持久之力;中国司法从规则适应者向规则塑造参与者的深刻转变,则是改革深化的必然外延。
大江流日夜,慷慨歌未央。中国司法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全体法院人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必将以无声之润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无比坚实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