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庭: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曹音 发布时间:2019-01-31中国日报1月30日电(记者 曹音)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年内,最高人民法院新“揭面”的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已于近日开始受理案件,力求在今年通过落实法庭“实体化”运行,进一步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去年12月以来,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了涉及日本、意大利、泰国等国家当事人在内的9个案件。其中,设立在广东深圳的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5个案件,纠纷类型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当得利、产品责任;设立在陕西西安的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4个案件,纠纷类型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目前,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法庭已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罗东川说。“我们会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这些案件,以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展现中国法院在国际舞台的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2018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意见》要求,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确保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有章可循,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国际商事法庭顺利运行提供制度性规范。6月29日,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于深圳、西安揭牌,开始正式办公。8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聘任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的32名专家委员,群策群力,为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贡献智慧。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为搭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夯基垒台。
“过去一年的工作表明,从提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到实际运行,每一步我们都走得非常坚实,做到蹄急而步稳。国际商事法庭并非虚设,我们要为‘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商事纠纷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罗东川对记者说。
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当今世界,开放融通的潮流滚滚向前。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进互联互通、加快融合发展成为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选择。“一带一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议和推动的。“一带一路”是弘扬古代丝绸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赢之路,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实践之路。5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热烈响应,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物流等跨境商事纠纷不断增加。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方案。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不断地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积累经验。早在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就成立了民事审判第四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换句话说,大概20年前,我们其实就已经意识到为对外开放提供公正高效法律服务和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罗东川说。
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执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万件,较过去5年增长一倍以上。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
“正是在中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应运而生。”罗东川说。“法庭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将我国涉外商事审判所积累的司法经验回馈世界,切实做到共商、共建、共享,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站式”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根据《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受理五类国际商事案件。比如: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或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简而言之,国际商事法庭主要负责审理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社会影响大以及对国际条约、国际规则的理解或解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商事案件。”罗东川说。
以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的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案件为例,共有4起,分别涉及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不同类型的商事纠纷。“这种有重大影响的系列案件就适宜由国际商事法庭进行审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罗东川说。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国际商事法庭起诉,也可以平等协商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选择调解。“实际上就是把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同一平台,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在这个机制中,国际商事纠纷实现‘一裁终局’。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契合国际商事交往的高效与便捷。当然,这也是‘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创新之处。”罗东川说。他介绍,当事人若选择调解,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或者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将为其进行调解。经专家委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当事人若选择仲裁,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5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会提供仲裁服务。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仲裁裁决。
目前,国际商事法庭共有法官15名,均有超过10年的民商事审判经验,90%以上为法学博士。他们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且能够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我们有信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也相信通过法官们公正、高效的工作可以获得当事人的信服。”罗东川说。“同时,首批32名专家委员作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外脑’,将就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规则、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虽然国际商事法庭实行“一裁终局”,但罗东川表示,已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的司法救济渠道。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此类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用事实说话”
今年,将是国际商事法庭“实体化”运转的一年。“我们将加快推动审理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精品案件的标杆和示范作用。”罗东川说。“国际商事纠纷是否可以公正高效解决,要用事实说话。只有依法处理好每起案件,才能不断增强当事人对我国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信任,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在国际上的司法公信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严格法官选任、深化审判公开透明、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我们计划在今年上半年举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研讨会,继续丰富和完善专家委员会的职能。”罗东川说。
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各国为了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例如阿联酋于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哈萨克斯坦、荷兰等国也相继通过立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会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开放的姿态向有类似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国家和地区学习借鉴。“相信通过法庭实实在在的工作,能够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罗东川补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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