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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兰棉花公司、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商事仲裁法律汇编》         发布时间:2014-10-2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锡商外仲审字第0002号


申请人:昆士兰棉花公司(QueenslandCottonCorporation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布里斯班,Newstead,55WyandraStreet。

代表人: RobertDall’ Alba。

委托代理人:罗贇、夏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昆士兰棉花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4年7月30日进行听证,昆士兰棉花公司委托代理人罗贇、夏炎,华富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国双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士兰棉花公司称:其与华富公司于2011年2月9日和2011年9月29日签订了编号分别为QC / A / 00447和QC / A / 00598的两份《棉花销售合同》(以下简称 447号合同和598号合同),约定昆士兰棉花公司向华富公司销售1500公吨和1000公吨澳大利亚原棉。其中447号合同约定装运时间为2012年4月和5月,付款方式为华富公司在装运月14天前开具以昆士兰棉花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598号合同装运时间为2012年4月,付款方式为华富公司在装运月15天前开具以昆士兰棉花公司为受益人的自提单日起180天的远期信用证。两份合同均约定争议提交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棉花协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华富公司未根据合同开具信用证,拒绝履行合同,昆士兰棉花公司于2012 年6月28日向国际棉花协会提起仲裁。国际棉花协会于2012年10月22日出具了仲裁裁决书,此后昆士兰棉花公司提起申诉,国际棉花协会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最终裁决,该裁决于同日生效。根据仲裁裁决,华富公司应当向昆士兰棉花公司支付1668584.94美元的合同款项以及相应利息,还有5770英镑的仲裁费用。昆士兰棉花公司认为上述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华富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请求:1、承认国际棉花协会于2013年6月24日就昆士兰棉花公司和华富公司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2、依法强制华富公司履行仲裁裁决中的付款义务,向国际棉花协会支付1668584.94美元和5770英镑,折合人民币10342748.64元;3、华富公司向国际棉花协会支付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5月31日为111586.62美元,折合人民币688076.57元;4、华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华富公司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抗辩,理由是:1、华富公司实际上是与华龙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保证金也是直接支付给华龙公司,并未与昆士兰棉花公司有直接业务往来,不存在仲裁约定;2、华富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969472.85美元的款项,仲裁书中并未扣除,即使仲裁裁决为法院认可,也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上述款项;3、华富公司没有收到国际棉花协会所发的邮件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5条(乙) 款规定;4、根据合同约定,索赔计算应依据中纺条款,CIF项下应由昆士兰棉花公司承担相应保险,但仲裁裁决中均未提及。


针对华富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昆士兰棉花公司认为:一、447号合同和598号 合同经由昆士兰棉花公司和华富公司双方签署,华富公司对合同真实性是认可的,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华龙公司只是代理商,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约定;二、昆士兰棉花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国际棉花协会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和国际快递的方式送达了各项通知书和仲裁裁决书,符合规定;三、预付款以及CIF项下的保险等均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四、根据合同约定,国际棉花协会适用其规则进行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已经生效,也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共利益,应该得到承认与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国际棉花协会于2013年6月24日就昆士兰棉花公司和华富公司447号合同和598号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在英国作出,为外国仲裁裁决,中国与英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缔约国,故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应当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国际棉花协会于2013年6月24日就447号合同和598号合同作出的涉案 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理由如下:


一、昆士兰棉花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合同、仲裁裁决,以及相应的翻译件。在447号合同和598号合同中均明确载明,卖方是昆士兰棉花公司,左上角载有其图标,华龙公司是代理,付款方式为华富公司开具受益人为昆士兰棉花公司的信用证,合同落款处有昆士兰棉花公司代表的签字和华富公司的签字盖章,华富公司对上述合同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因此涉案两份《棉花销售合同》系昆士兰棉花公司和华富公司签署,华龙公司仅为昆士兰棉花公司的代理商,而非合同签订方,华富公司认为其没有与昆士兰棉花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釆信。在涉案两份《棉花销售合同》中均载明,双方纠纷由国际棉花协会适用其规则进行仲裁,系有效的仲裁条款。


二、根据国际棉花协会的规则,仲裁庭的通知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传递,须有发送或接收的证据,或者投递公司的证明。根据昆士兰棉花公司提供的证据,国际棉花协会将仲裁程序中的各项通知,包括仲裁程序启动通知、仲裁员指定通知、答辩通知、仲裁裁决等均通过电子邮件和快递的方式向华富公司送达,其中电子邮件发送的地址是jyhffz@hftex.com,与华富公司网站中联系方式项下载明的电子邮箱地址相同,每份电子邮件都显示“已完成向以下收件人或收件组的送达,但目标服务器没有发送送达通知:jyhffz@hftex.com (jyhffz@hftex.com) ”。说明电子邮件已经成功发送至上述邮 箱,只是被送达方没有回复。快递寄送的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华富公司,每份快递都有送达证明。上述事实说明国际棉花协会已经按照其仲裁规则将各项通知送达了华富公司。华富公司提出的,没有收到材料,以及电子邮件因为是英文而被默认为垃圾邮件被系统拦截等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华富公司主张的,保证金没有扣除、索赔计算方式以及相应保险费用负担等抗辩意见,属于纠纷实体处理问题,均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的应当审查的情形。


综上所述,华富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此外,本案亦不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所规定的其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故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可予以承认与执行。据此,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并执行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就昆士兰棉花公司和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QC/A/00447和QC/A/00598的两份《棉花销售合同》作出的仲裁裁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佳丹

代理审判员  周   华

代理审判  赵文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维


相关链接:

Queensland Cotton Corporation Pty Ltd. v Jiangyin Huafu Textile & Clothing Corporation Ltd.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