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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平:司法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的四个关键词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20-09-26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涌动,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国内外环境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外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不会变,“只会越开越大”。

为了服务保障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非常及时地发布并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对外开放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对人民法院加强涉外审判体系与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指导意见》体现了四个关键词:制度性开放、全方位合作、系统化改革、包容性竞争。

一、制度性开放是《指导意见》的基本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指导意见》通过总结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服务国家对外开放事业的实践经验,突出其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体现了高度的制度自信。

通过坚持平等保护、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原则,最大限度地赢得外国当事人的信任,同时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强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规范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规则,提升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能力;并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司法态度认定互惠关系,推动各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这是增进我国与外国司法互信的有效措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这是党中央对我国开放新阶段的科学归纳。

回顾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历程,它是由点到面、由浅入深,从深圳等经济特区扩展到东部沿海、沿江、沿边与中西部内陆地区的地域扩展;也是从浦东开发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延伸;还是从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共建“一带一路”,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升华。

中国现在的开放已进入由商品、要素流动转变为以规则、制度开放为基础的新阶段,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等特点。例如,我国已全面推行国民待遇原则+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投资贸易管理制度、工商制度变革,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这种全方位开放绝不是简单打开窗口,便于贸易投资往来,也不仅仅是货物层面或区域结构的开放,还包括规则制度、思维方式、文化观念层面的开放。可以说,全方位对外开放呼唤规则制度的开放。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牢牢把握国际通行规则,加快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等方面先试出首批管用、有效的成果。”

《指导意见》不仅要求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专业优势、推动涉外审判与互联网司法深度融合、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还特别支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妥善处理跨境破产、金融、执行案件等重点工作;同时强调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健全重大案件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妥善审理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生态和公共卫生等领域重大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严格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坚决捍卫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安全。这种制度性开放不仅对标国际先进规则与做法,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还从司法层面保障、便利了这些实体规则的执行,同时预留了继续完善了空间。

二、全方位合作是《指导意见》的主要方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离不开高水平的国际经济合作,司法领域同样如此。因此,《指导意见》一方面强调加强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与交流互鉴,另一方面要求深化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加强跨境司法合作,参与健全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网络,构建有利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司法环境;在没有条约时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要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司法态度认定互惠关系,推动各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第二,通过与外国最高法院商签备忘录等形式,在信息化建设、司法改革、案例研究、法律查明等领域加强交流互鉴,推动法治合作。

第三,支持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

第四,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集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法治秩序。

三、系统化改革是《指导意见》的创新手段。制度型开放能够适应从制造业开放向服务业开放扩展的趋势,它注重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的协同开放,要求从制度适配向体系建构转变,形成一整套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因此,《指导意见》主要采取系统化改革手段,特别注意不同制度与规则之间的协调。例如,它从四个方面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一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规范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规则,提升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能力;二是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推动仲裁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国内商事海事法律修法进程,积极参与融资贸易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推动完善国际经贸规则;四是多语言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

四、包容性竞争是《指导意见》应对全球法律竞争的策略。随着跨国商事仲裁、调解和律师服务的商业化,而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法院,选择仲裁机构,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各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和本国法的适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关系。

各国之间的全球竞争已经从经济领域蔓延到法律领域。在当下的全球法律大市场中,各国法律之间的竞争,司法与仲裁和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竞争,正如火如荼地展开。

尽管如此,《指导意见》并没有采取零和博弈,而是秉持包容性竞争策略。一是,针对当事人跨境诉讼需求,提出建设域外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为域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二是,对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推动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并尊重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三是,对于域外争端解决机构采取开放的态度,境外仲裁机构经批准登记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约定受理仲裁案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联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四是,对于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判决,明确要求采取包容态度,准确适用外国法律,依推定互惠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