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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中国方案

来源:法制日报国际    单文华     发布时间:2018-11-13     

在不久前举行的第三届前海法智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搭建“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并将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坚持共商共享共建,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中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持续优化中国的法治营商环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设计的建立在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基础上的“一站式、多元化争端解决平台”可望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把诉讼、仲裁和调解机制性系统性整合在一起的一体化平台。这不仅充分地借鉴了现有国际商事法庭的先进经验,顺应了当前争端解决“融合化”的趋势,而且走得更远,更具创意,展示了中国的体制优势。

在今年九月初西安举办的“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上,笔者曾经提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发展存在三大趋势,即“国际化”、“专业化”和“融合化”。其中,国际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融合化发展则是新世纪以来才出现的新现象。所谓的融合化,指的是国际商事争端领域的三种主要解决渠道,即诉讼、仲裁和调解,现在已经更紧密地融为一体,彼此之间的边界已经开始模糊化。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其实更像一个商事仲裁庭,裁判的法官可能是外国法官,参与的律师可能是外国律师,甚至证据规则也可依据外国的证据规则,当事人还可以放弃上诉的权利。这些都是传统的国内司法体制里面所没有的。据此,有人说这是国际商事司法诉讼的“仲裁化”现象。

 融合化的趋势不仅仅体现在诉讼程序学习借鉴了仲裁的优势,仲裁也在学习借鉴诉讼的优势,仲裁庭的仲裁机制也呈现了一定的“诉讼化”趋势。例如,欧盟提出要建立国际投资法庭,但是又希望该法庭的裁决能够满足仲裁裁决的条件,从而确保裁决可以按照《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从调解的角度来看,调解和仲裁结合、调解和诉讼对接的做法早已存在,在中国更是普遍。可以说,诉讼、仲裁、调解这三种争端解决主要模式正在越来越多地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同时越紧密地融为一体,以至于其边界日渐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搭建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是第一次真正要把诉讼、仲裁、调解有机地融合到一个协调统一机制的“融解决”纠纷解决方案,可以说是中国对于世界争端解决制度发展所做出的一份独特的重要贡献,如果实施得当,可望达到引领世界商事争端潮流的效果。

在具体制度层面上,笔者认为,“融解决”平台的成功主要取决于其细节的设计,特别是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和调解机制的有机衔接,包括争端在模式之间移送流转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分享机制的设计与完善。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框架。

但是“魔鬼在细节”。如何认定合作的仲裁与调解机构?如何与这些机构无缝对接、顺畅合作?涉及案件移送时如何移送,相关费用如何分配,才能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同时实现平台建设的初衷?这些都是需要精细考量的重要环节。

同时,为强化执行能力,增强“融解决”平台的吸引力,还有两点可以考虑:一是可以考虑借鉴欧盟提出来的国际投资法庭的设计,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意见,设计成为当事人认可的可以通过《纽约公约》执行的仲裁裁决;二是借鉴迪拜金融中心法院的“转化”机制,将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转化”成可以被《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这个“融解决”平台的作用将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中国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贡献也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