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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飞:德国《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的最新立法草案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毛晓飞     发布时间:2018-07-13     

感谢张庭长,感谢单老师,感谢最高法和西安交大给我这个机会。我要讲的内容是关于德国《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的最新立法草案。这个法案带来一种新的模式,大家可能觉得它不像新加坡,或者荷兰模式这么国际化,但是,我觉得它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的选项。它有些地方跟我们国家有些像,但也不一样。总之,它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模式。

我现在就直接进入主题了。我分四个方面来介绍这个立法草案:第一是背景,第二是目的,第三是主要内容,第四是一个简短的评析。

首先是背景。现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有一种新的态势,那就是各国都通过设立新的机构和机制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更好的司法资源,来争取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话语权。那么,在欧洲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在英国宣布脱欧以后,很多案件可能诸如存在伦敦判决后无法在其它成员国得到快速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欧盟的一些成员国非常积极地试图抓住这个机会,比如荷兰很快也将成立国际商事法庭,其实就是想抢占英国脱欧后留下的一个空白。

德国《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的立法草案》提出的大致路径是,2018年2月20日由多个州政府向参议院提出申请,通过参议院表决同意后,再向联邦众议院提出申请,最后联邦众议院于2018年4月18日公布了草案。实际上,在此之前也曾有过相关的立法草案,分别是在2014年和2010年,但是最终都没有在联邦众议院获得通过。

我们为什么说它是一个独特的模式呢?因为它是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是在法院原有商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引入和转化为能够审理国际案件的国际审判庭。现在德国有115家州中级法院,24家州高级法院,1家联邦最高法院。从理论上来说,国际商事审判庭可以在德国全境全面铺开,因为各州中级以上的法院就可以设立国际商事审判庭。如果最大化的话,就是115+24+1家国际商事法庭。但是,立法草案里面有一个弹性设计,并不是说马上要全面铺开,而是可以先在小范围内引入。因为,立法者将设立国际商事审判庭的权利交给了州政府,并规定可以在一个州的一个或多个中级法院设立国际商事审判庭,而且多个州也可以联合设立共同的国际商事审判庭。这导致我们现在无法估计到底会产生多少个国际商事审判庭。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德国境内各州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尤其在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方面。一些州有强烈的需求,比如提出立法申请的几个州,如拜仁州、黑森州、汉堡市等,这些州或市的对外经济交往比较多,相关纠纷也多,它们有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的特别需求。但是其他一些州的对外经济交往可能不是那么多,那么也就没有特别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的必要。立法者就将决定权交给州政府,也可以考虑几个州联合起来设立国际商事审判庭。

其次,要说明一下,为什么德国想设立国际商事审判庭呢?这里有三个层面的考虑,社会层面、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立法草案里边有这样一段话:“德国的国际商事审判庭将把重要的经济法案件吸引过来审理,这些案件迄今为止,要么以仲裁,要么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得到审理。通过更多当事人协议选择德国法院也可使德国法在国际合同关系中得到更广泛的适用。为德国企业提供他们更熟悉的法律制度也有利于他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所以说,在社会层面,立法草案是希望以此扩大德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话语权;在法律层面是希望扩大德国法的适用;在经济层面是为德国企业提供更确定的法律环境。 

再者,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的核心在于将英文作为审判语言。以荷兰为例,荷兰只能在一审程序中使用英语,上诉的时候不能用了。但是一审时的资料、证人都是使用英文,怎么上诉的时候又要提供荷兰语,这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多问题。在德国,无论是一审还是上诉审中都可以使用英语,不存在荷兰方案中的问题。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

第二点是,将英语作为审判语言需要有当事人明确的书面约定。立法草案还特别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在纠纷发生前约定和纠纷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用英文进行诉讼的话,它只能限定于商人和一些公法法人,那才能成为有效的约定。如果是纠纷发生以后,那么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做这样的约定。立法者可能是考虑到,在纠纷发生前,如果是自然人约定的话,可能考虑不到纠纷发生后使用英文进行诉讼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负担,所以在这个地方对一般自然人进行了特别的保护。这是一种非常细致的区分。

第三点是,判决书也用英语,但是可执行的部分还是必须翻译成德语,比如说一个判决书拿到银行去执行,这个时候还是必须翻译成德文。

第四点是,引入英文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因为英文在德国是非母语,保护第三人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第三人收到了英文判决书,可以拒绝接受,或者两周内发回法院,法院必须翻译成德语以后再送达。

最后,简要评议一下。总体而言,德国《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的立法草案》是有弹性的,可以首先在较少的几个法院进行这样的试验,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全部铺开。德国依托已有的商事审判庭来转化为国际商事审判庭,不需要进行大面积的机构改革,不需要另起炉灶。另外,这个立法草案坚持使用本国法官和审判员,保证了本国的司法主权。还有就是坚持德国法的适用以及德国法庭审判的优势。

就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而言,我们看到司法解释出来以后,英语只是在提交证据材料的时候可以被使用,并没有将英语作为庭审语言。但是,我觉得将来的发展趋势是要把英语作为庭审语言的。这样的话,德国作为一个非英语母语的国家将英语作为审判语言,它的那种精细化的设计,尤其是对第三人与自然人的权利保护,是值得我们未来借鉴的地方。谢谢大家!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毛晓飞女士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