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源 > 研究文章与演讲发言

李茁英: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改变与影响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李茁英     发布时间:2018-07-13     

尊敬的张勇健庭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感谢主办方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向在座各位学习请教。蓝海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是深圳市司法局支持设立的专门从事跨境法律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我们对于国际商事法庭这一新机构、新机制的一些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司法体系的创新与影响

不久前,国际商事法庭的官网正式上线,当中对国际商事法庭的主要特色和受理案件的范围作了比较清晰的描述。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中国司法系统的新成员,将提供一种全新的工作思维和行为模式:

首先,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全部是一审案件,而且实行一审终审。我们知道,最高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情形,在实践中是很罕见的。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打破了原来最高法院法官主要审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惯例,顺应了国际商事纠纷追求“效率性”的特点。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采取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这条规定将对法院传统的定位和工作方式带来深远的影响,表现为:

(1)国际商事法庭成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得以体现。换言之,当事人来最高法院诉讼,不是基于级别管辖的法律强制,而是基于自愿签订协议,是当事人经过利益权衡作出的选择。可以预料,国际商事法庭将在增强透明度方面加大力度,在对外交流方面也更为积极主动。

(2)国际商事法庭作为公共的法律服务,其设立的意义在于回应国际商事纠纷发展的需求,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在国内司法体系运作良好的情况下,为什么需要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呢?我们中心曾到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调研,对我们提出的这一问题,SICC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亚洲地区商贸投资的高速发展,跨境商业争端发生频率和复杂程度都大大提高,因此急需有高效解决争议的机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久前发布的《2017-2018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参与调研的大部分企业都认为,有必要在中国设立一个新的国际性投资争议解决机构。对这些企业来说,他们关切的问题包括:审理期限长、争议解决的费用高、程序和证据规则不熟悉(多适用英美法系下的取证、交叉质证规则)等。我们认为,中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也考虑了企业的纠纷解决需求,力求提供一个运行高效、成本相对经济、规则有别于英美法系的国际商事解决机制。

第三,裁判文书可以记载合议的少数意见。这是《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强裁判说理是多年来中国司法改革致力的方向,将少数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在某些地方法院有过尝试,但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这还是第一次。这个貌似小小的改变,可能是裁判文书的一个重要变革,对于推动细致说理,提升审判的质量有积极的影响,也将繁荣学术的讨论和司法理论的进步。

第四,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强调了国际性、专业性的特点。官网介绍显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八位法官都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全部有出国留学或进修的背景,熟悉中英双语。在这里,对于语言能力的强调我认为是有深意的,一方面体现了国际商事法庭对外交流的开放性态度,在尊重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英文证据材料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对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灵活性。

(二)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的共同参与

某个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往往是通过与其他参照系作比较得来的。比如SICC的定位是“国际仲裁的替代机制”(alternative to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所以它的参照系是国际仲裁,并通过区别于国际仲裁的设计来彰显优势。

那中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又是如何定位的呢?我们理解这是一个共商共建共享的“一站式”争端解决平台。他将国际仲裁、国际调解衔接起来,采取措施支持诉前的仲裁和调解,鼓励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依据《规定》相关条文,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程序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司法对于仲裁的积极支持。

另外,国际商事法庭还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这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首创的制度,可以借由国际商事法庭这个平台,吸收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参与中国的司法过程,专委会成员可以就域外法提供意见,也可以在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主持调解。可以预见,有这些国际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其中,国际商事法庭将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人才的聚集地,这对于我国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改善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也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对其他法律服务的改变与影响

国际商事法庭支持有条件的律师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畅通调解服务的渠道。同时国际商事法庭推动建立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司法解释有专门的条文解释,网页也与相关的介绍内容。可以展望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司法研究和法律科技方面还会有很多的创新与改变。作为一家专业的域外法律查明机构,我们和其他的涉外法律服务主体一样,有幸见证了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也有信心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商事诉讼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贡献我们的力量。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理事长李茁英女士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