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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国际商事法庭的公信力问题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圆桌讨论会    陈磊     发布时间:2018-07-13     

各位学界和业界前辈已经对相关的问题做了很好的综述,我觉得内容一针见血,抓住了问题核心,那就是国际商事法庭在域外执行力方面的突破,接下来是公信力的问题。

第一,通过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司法解释。张勇健庭长在几次致辞里都提到专家委员会的重要性,字里行间体现出专家委员会重要性的突出。我们只有八位法官,“一带一路”国家众多使法律可能还真的需要更多地去求索支持。以前我们做过交流,说中国国际商事法院的建设情况时,提到专家委员会的概念。别人认为很多人攻击、批评,说专家委员会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怎么细化的,到底是不是法官,怎么提供意见,或者证据采信是否作为证据一部分让当事人知道。这是一种中国的智慧。在欧洲ECG的法院系统中,就有类似的制度。法院法官不能参与法院审理,往往我们讲它的结论会被法官所认可,达到最终的一个结果是一样的,但是法官并不能这样讲。这个对我们来讲其实有一点相似,但是有一些东西还要细化。在其他的地方也有一些类似的反映和反射,我们对专家委员会的反映,还要进一步往下走。

第二,对国际商事法庭的类型化。我最近参加了几次会议,把包括阿斯塔纳、迪拜、新加坡、伦敦,也包括我们自己国家,可以把它类型化,这么多国际商事法庭它的背景是什么,功能怎么样,效率怎么样。或者更激进一点的就是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修改宪法,包括阿斯塔纳。但是新加坡的修宪,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做到,这些方面非常前沿,换句话说有点司法仲裁化的倾向。有些像德国、荷兰,类似于我们国家的案件,你去跟他们了解一下,他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例如,荷兰的国际商事法庭放在了阿姆斯特丹的一个法庭,全部是英文。进行上诉后,在上诉院要改语言,因为按照他们国家不修宪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必须用荷兰语,大家就带来一个问题,拿出来的资料全部得翻译一遍,原先一审的时候整个证据都是英文,到二审或者最终审的时候发现是荷兰语,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他们也是解释来解释去,怎么解释也是一个问题。

最后一点,司法解释工作指导里边提到的调解和仲裁衔接问题。仲裁是双方约定,双方约定仲裁机构,当然我们国家几个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调解中心,但是怎么把这个仲裁的东西细化。而且我们调解收费的问题上,法院不收费进行调解,但是在外面,我们讲规则的细化是不是要更细致一些,再参考一下。

我简单讲这些,谢谢大家。


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国际商事法庭以及第六巡回法庭的指导和支持下,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于2018年7月13日举办了“丝绸之路学术带”高端国际学术论坛,以“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主题,邀请海内外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专家,就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展开了热烈和卓有成效的圆桌研讨。本文根据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磊先生的发言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