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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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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 中国法院网/摄


为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2019年2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于2011年12月发布,至今已发布21批共112件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第21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等问题。


 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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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

“一带一路”倡议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际合作宏观设想,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妥善化解法律纠纷,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不久前集中讨论通过了一批“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各位媒体朋友介绍一下这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特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来案例指导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打算。

一、集中发布“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1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等问题。

这批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民四庭经过认真梳理总结,针对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审判中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精心挑选,按照指导性案例规范进行改编、整理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批案例专业性强、类型多、领域新,包含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充分展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这批“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扎实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深入实施精品审判战略,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新时代改革开放前沿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努力和贡献,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商事规则的话语权,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地位,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于2011年12月发布,至今已发布21批共112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执行案例67个,刑事案例22个,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例23个。民商案例涉及合同、侵权、劳动、公司、保险、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领域;刑事案例涉及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抢劫、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经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罪名;行政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等内容;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刑事赔偿、司法赔偿等问题。其中,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类指导性案例11个,接近总数的10%。

近年来,我国人民司法事业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案例指导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中央文献中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案例指导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写进法律,充分说明了它的重要性。指导性案例为案件裁判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和参照,能够更好地保证人民法院统一、公正地适用法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法律制度完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主要举措

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同判。案例指导制度的良好运行能够培养法官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方法,同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法予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指导性案例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概念更明确、更具操作性,不但起到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作用,而且最终实现公正司法。

近年来,案例指导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通过各种措施,不断完善案例指导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和要求,与时俱进运用大数据思维、工具、方法开展平台建设、推进案例研究,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查阅、检索、使用案例资源提供便利。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通过指导性案例不断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我们积极调动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办、各巡回法庭法官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指导性案例编选工作,不断在质量数量上取得新突破;在继续加强巩固常规案例编选工作的同时,尝试通过专题案例的发布,更加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领域案例指导;改变主要依靠法院系统逐级推荐编选的单一方式,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抓取、分析、编选指导性案例。

相信通过不断努力,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制度必将不断完善,以指导性案例为引领的司法案例工作也将进一步推动裁判尺度的统一,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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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

研究室郭锋副主任刚才向大家介绍了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以及重大意义。我结合今天发布的六个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涉外商事海事领域案例指导工作的进展,以及六个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涉外商事海事领域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组织研究司法服务保障问题,于201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央国家机关中最早制定的指导意见。为及时指导涉“一带一路”建设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已分两批发布了18个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上海、江苏等地法院也发布了各自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典型案例。我们想通过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学习,重视在类案审理中参照指导性案例,参考其他典型案例,并积极探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说理依据,从而不断提高裁判水平,维护司法裁判尺度统一。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要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认同,增强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二、本次发布的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的特点

这批指导性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第302次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整体上看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专业领域覆盖范围大、专业化程度高。这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广泛涉及涉外商事和海事审判领域,六个案例六个案由,包括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函欺诈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充分体现了涉外商事海事领域审判的广泛性、专业性和复杂性。

第二,指导案例所涉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规则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在精品战略实施中涌现出的一批以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代表的优秀裁判,形成和归纳出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仅为广大涉外商事海事法官提供了审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和裁判方法,更使得社会公众获得了比较明确和稳定的法律预期。本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立足于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指导需求较强的审判领域,积极回应类似案件中反复出现但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或者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努力探索涉“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外商事海事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司法导向。

三、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介绍

下面,我对六个指导性案例作简要介绍: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准据法适用问题,以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根本性违约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对之后的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航运贸易秩序。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就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认定标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有限审查原则、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等问题所确立的裁判标准,为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该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内法部分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的判决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以及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认定,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对于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具有标杆意义。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有利于有效维护养殖户们的合法权益,规范海上航行秩序,也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本次集中发布的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梳理、总结近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围绕全面增强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为深入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司法统一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指导性案例必将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其积极作用,也会在统一司法理念、统一裁判标准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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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

最高法院已发布21批112件指导性案例,请问实践中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怎么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

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对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就在于运用,它的最大价值也在于运用,对此我们高度重视。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有关规定,在第八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就对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我们在工作当中反复强调,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时候,一是要查明所需要适用的法律,二是要阐明所需要适用的司法解释,三是要查找和对比指导性案例,凡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发现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就要参照适用我们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会被二审、再审改判。

关于记者朋友提到的具体适用情况,就根据一些机构、学者和一些法官、律师,通过中国司法大数据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有“北大法宝”等工具进行的检索分析,指导性案例参照情况比较普遍,而且根据所作的一些统计分析表明,全国法院、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及其作用的认识每年都在不断地进步,在审判类似案件时,积极参与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也是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涉及到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社会风尚的一些案例参照适用的情况比较高,有个别案件已经达到参照适用上千次,比如我们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4号,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率就非常高,还有指导性案例23号,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参照情况也比较高。当然由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数量比较有限,覆盖司法实践中各种情况的面还比较窄,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还存在较大的不足和发展空间。有的指导性案例回应司法实践及时、覆盖面广,裁判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这种案例参照的情况比较多,有的指导性案例比较专业,司法实践当中发生的类似案件比较少,对其参照的情况肯定就要少一点,当然也还存在一些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的认识不到位,审理案件不主动搜寻、对比指导性案例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有的。

今后我们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进一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增强广大法官对指导性案例重要性的认识,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要主动自觉的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当然,我们也希望诉讼参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积极的向法官提出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意见。

谢谢。


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近期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都是以专题形式来集中发布的,想问一下这是出于什么考虑,以后会不会把这种发布形式常态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

谢谢,我继续回答。我们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前常规性的做法,是从全国四级法院推荐到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的众多的案件当中进行编选、审核和往审委会推荐,一般成熟一个我们就编选审核一个,把一些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案件集中一批予以审核,像我们以前发布的一些指导性案例里面既有民事案例,又有刑事案例,还有行政和国赔的案例。随着指导性案例在最近几年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四级法院广大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很多在第一线审判案件的法官,他们也树立了很强的指导性案例的意识,所以不断地向最高法院推荐案例。我们在一些专业化审判比较强的领域,就像我院民四庭主管的涉外商事海事领域,我们就把其中的案例作为一批来做,大家可以看到我们这次发布的第21批107号到110号指导性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最终裁判的案件,我们就从这里面发现一批进行集中式的发布,所以我们把它称为专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形式。

这次以专题形式发布的“一带一路”指导性案例的好处,一是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对某一类型的案例进行深入指导,有利于在某一专门领域集中解决法律适用争议,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二是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能够产生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利于在一些专门领域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凝聚法律价值,向社会提供司法裁判规则指引。我们通过不断探索,已经成功发布了几次专题形式的指导性案例。比如说我们在2018年12月25号发布的第20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就是关于依法严惩网络犯罪的专题案例;我们在2017年3月9日发布的第16批共10件指导性案例,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是我们的又一次尝试,以后我们还会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谢谢。


人民法院报社记者:

刚才郭锋副主任说最高人民法院要通过指导性案例工作进一步加强类案指导,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方面会有哪些措施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

我们搞指导性案例根本的目的就是要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案的同判,解决同案不同判或者类案不同判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或者将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加强类案指导的制度建设,包括进一步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案件,加强对全国法院法官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指引,明确参照适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性要求,明确不参照适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适应数字科技和信息化时代的特点和要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工具方法开展平台建设、推进案例研究,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查阅检索适用案例提供便利。最高法院主办的已经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的裁判文书网,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网,中国司法案例网都已经搭建了很好的案例检索查阅统计分析平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和中国法院网里面也有专门的栏目,刊载每批我们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调动全国法院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办、六个巡回法庭和知产法庭法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指导性案例编选和适用工作。近期我们就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的指导性案例工作推进会,进一步调动大家推进编选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案例指导工作。

第四,不断研究总结全国法院类案指导工作经验,发现、总结和宣传这方面的先进典型,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效果评估作为今后指导性案例和审判质效管理等工作的重中之重,使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审判中迸发出旺盛的、持久的生命力。


法制日报记者:

如何通过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审理,不断增强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

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特点是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国家开放政策密切相关,且绝大部分为涉外案件。涉外案件经常遇到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公共秩序的保留以及如何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等问题,这些都是国内案件不会遇到的。长期以来,国际公约的制定常常由欧美国家主导,然而,国际规则的话语权不仅仅体现在规则制定的主导地位上,同样也体现在具体适用上。

例如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该案体现了国际公约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上述国际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该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对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努力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地位,为“一带一路”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保障,履行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均具有重要意义。


新京报记者: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深入,如何有效保护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以及国际信用证的开立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如何制定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及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对于营造高效、公正的投资营商法治环境,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等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法治竞争力,保障我国与沿线国顺利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例如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哥斯达黎加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该案确立的保函欺诈的例外原则以及有限审查原则等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致,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把握欺诈例外情形,维护独立保函独立性原则,受到国际社会的赞誉。

人民法院通过正确审理独立保函欺诈案件,确立了应当审慎干预独立保函独立性、维护独立保函金融信用流通功能的司法理念。独立保函欺诈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涉及我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海外信用状况,亦关系到中国法院的国际声誉,更关系到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中的法治竞争力,对于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产生重大作用,意义重大。唯此,才能更好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

感谢郭锋副主任、王淑梅副庭长的解答,今天的发布会到这里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