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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为提升香港亚太区国际仲裁枢纽地位保驾护航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1-28     

2020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原《安排》)实施的第20周年。作为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安排》填补了香港自回归以来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依据的空白,对于切实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促进内地经济发展,促进内地仲裁与香港仲裁的交流与发展,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原《安排》,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裁决在香港的执行情况良好。2012年9月,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成立。2016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原《安排》执行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是首例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所作裁决。

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不断总结原《安排》执行情况,以实践经验不断修正两地裁决相互执行的具体机制。考虑到香港临时仲裁的传统和实践,2009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规定,在香港作出的临时裁决是香港裁决,适用原《安排》。本次《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基于两地裁决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综合考虑区际司法协助的统一协调,完善了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亮点包括:


一、  明确两地裁决相互认可,统一区际司法协助内容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安排》)的实施晚于原《安排》。由于澳门司法系统中受理认可和执行裁决的管辖法院实行分离机制,《内地与澳门安排》明确了两地裁决的相互认可程序。在内地法院的实践中,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均为中级人民法院。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其实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具体来说,通常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查认可仲裁裁决的申请,并出具相关裁定;仲裁裁决得到认可后,再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处理执行程序。本次《补充安排》第一条对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相互认可程序的解释,统一了内地与香港以及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仲裁裁决的程序,解决了实践中申请认可香港仲裁裁决依据上的模糊和实操中的困难。


二、允许同时在两地申请执行裁决的“平行程序”,防范裁决执行的风险

原《安排》不同于《内地与澳门安排》,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不允许申请人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的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在实践中,由于原《安排》未明确规定申请执行裁决前后的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首先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裁决,被申请人处置其内地财产的行为将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而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申请人再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时,往往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关于申请执行裁决的期限,内地与香港也有不同的规定。香港的相关判例已明确,在香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不适用时效中断,因在内地申请执行裁决而错过了在香港申请执行裁决的期限,将导致不足以偿还的部分无法在香港执行。《补充安排》第三条关于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裁决的规定,有效解决了被执行人利用时间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及因两地申请执行期限的不同而无法执行的问题。


三、增加两地裁决执行的保全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程序的有效进行

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件,参照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司法审查期限为两个月。在实践中,由于申请人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或法院初步认为不予执行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等原因,从提交申请到执行完毕,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没有相关的保全或强制措施予以配合,难以保障裁决执行的成果。《补充安排》第四条填补了裁决执行前后可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的空白,与上述可同时在两地申请执行裁决的规定相配合,进一步确保了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实效。


在“一国两制”背景下,《补充安排》完善了两地在仲裁方面的协助机制,使得香港在提供国际仲裁服务方面享有独一无二的双重优势,有利于香港巩固其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