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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中外专家智慧 助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    沈红雨     发布时间:2018-11-21     

2018年11月3日,以“国际商事诉讼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第三届“前海法智论坛”在深圳举行,来自国内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律师协会等200余名法律专业人士参加了会议。中外专家围绕“国际商事审判的最新发展”“国际商事审判与法律服务配套及人才培养”“国际商事诉讼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议题,各抒己见,深入探讨,为中国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为全面扩大开放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建言献策。论坛期间,深圳市前海合作区管理局发布了由法律出版社和蓝海法律服务中心共同承办的全国首个中文法律库“一带一路”法治地图,包括43个国家近600部法律法规及判例。本文摘取了部分会议代表的发言。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是打造新时代法治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共建“一带一路”五周年。新时代改革开放对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是打造新时代法治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正在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中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是中国涉外审判体制与时俱进的重要标志。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支持包括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并促进不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互动与融合。一是对于纳入“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国际和解协议、国际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事法庭直接提供保全、依法审查并赋予执行力;二是通过诉前分流程序,鼓励当事人选择专家委员、国际调解机构调解,促进商事调解的中立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三是通过执行《纽约公约》、与“一带一路”参与国签署司法备忘录、推动条约缔结,促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以及执行机制的便利化和统一化;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调解、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开庭,将“智慧法院”成果贯穿运用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五是拓展国际法治合作与交流,增进国际法治认同,促进形成多层次、立体化、良性互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新时代改革开放营造优良法治营商环境。


●杨临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地方法院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中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有益补充

新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国际化与开放性、多元化与“一站式”、司法保障推动、高效便利经济、法系融合化的时代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体系中应当发挥裁判引领的作用。地方法院是普通国际商事案件的审理者、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者,涉外诉讼制度改革的试验者,应当具体实践国际商事争议多元化“一站式”解决的要求,发挥自贸试验区法院以及相关法院专门设立的商事审判机构的作用,从而形成涉“一带一路”审判的整体合力。重庆处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连接点,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战略支点,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是重庆重要的发展战略。重庆法院围绕中央决策部署,采取推动成立自贸试验区法治保障工作推进组、成立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加快建设自贸试验区审判机构等举措,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作出积极探索。深化新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应当积极推进国际商事诉讼程序改革、构建以铁路提单为切入点的陆上贸易规则、健全“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事务合作机制、推动制定“一带一路”法治框架协议及纠纷解决指南,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黄锡义(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首席法官)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当前开展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内容

长久以来,法律界的人士一直都在思考法律的融合和趋同问题,商事法律是可以实现协调的最有潜力的领域。三年前,由英国商事法庭发起组织了商事法庭国际常设论坛,由各国商事法庭参与,讨论有共同利益和兴趣的话题。新加坡亚洲商法研究所也有亚洲很多国家参与其中,已经出版亚洲15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资料汇编。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目前已经和11个不同的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签署了指导备忘录,还有31份草案,促进判决的跨境流动。下一步,将考虑如何减少各国之间法律体系的差异。


●郑若骅(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一国两制”为香港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机遇

在过去十多年间,各国成立了不少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经济特区建设相联系的国际商事法庭,例如迪拜金融中心法院、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等。尽管建立经济特区的国家本身奉行大陆法,但在经济特区内适用普通法管辖及处理纠纷。另一类是作为本国司法体系的国际商事法庭,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以及100多年前成立的英国商事法庭。英国商事法庭虽然名称没有“国际”二字,但其处理的都是国际案件。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也是采取后者的定位。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比较创新的机制是“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其同时借鉴了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仲裁的好处,凸显国际化和便利化的优势。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应当考虑让更多香港专业人士参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例如香港律师出庭作为代理人、为香港法查明提供咨询意见以及普通法的法官参与等。总之,成功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来自各国专业人士的协助,形成一个有机体系;二是机构必须有很高的公信力乃至国际影响力;三是对多元文化有足够的了解,包括普通法、大陆法的法律文化、社会文化和经济文化。香港可以在专业培训方面提供力量,助力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施觉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前首席法官)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当通过解决跨境商事纠纷向国际社会更多地展示中国司法体系的形象

普通法国家执行外国判决有一定的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法官必须了解外国法院的一些做法。因此,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以及中国的地方法院面临的挑战是要在普通法国家建立自己的声誉,证明判决是公正、透明的。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需要不同层级的合作,包括建立更好的机制相互执行判决、了解沿线国的法律等。此外,“一带一路”建设可能产生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不仅是法律方面还有政治方面的,中国签署了很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定要做好提前的准备。目前,中国在国际上的声誉特别是司法界的声誉,是非常不错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当通过公正审理跨境商事纠纷,向外界展示中国法律体系的形象。


芮安牟(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商事法庭的法官更应当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也更加需要司法合作与交流

全球化的进程使各国法律呈趋同、融合发展趋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司法合作与交流,采取伞型组织模式,让不同国家的法官积聚在一起,分享过去几年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经验,深入探讨对具体商事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不同做法,形成学习模块以及裁判规则。中国的资源非常丰富,可以成为这一方面的牵头者;二是提高跨境送达、调查取证、域外法查明方面的效率。除《海牙调查取证公约》和《海牙送达公约》,应当充分利用现在的技术,例如区块链技术,提高送达取证的效率;三是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提高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四是人工智能的运用,考虑现代技术发展的运用对未来商事法庭的意义;五是提升案件管理的能力,思考什么样的案件管理方式是低效的、不足的;六是推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总之,全球化背景下法官必须尊重司法公正的原则,同时对不同法域的文化要有足够的敏感性。


袁国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前司长、资深大律师)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立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将促进诉讼和调解、仲裁的互补与合作

过去十年间,国际贸易增长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影响的不断提升,使得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一个趋势是ADR包括跨境商事调解和仲裁的发展,另一个趋势是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第一,以什么思维模式看待国际商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是从国际商事法庭、国际争议解决还是从用户的角度去看待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采取了“一站式”解决纠纷的方式,将ADR和商事诉讼结合起来,这种思维模式是创新的、现代的,但还需要在用户中建立这样一种文化。对于“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一定要多做宣传,通过律师以及国际企业的海外渠道宣传,使其了解国际商界可以受益于这样一种非常有效的衔接机制。第二,要尊重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并识别不同纠纷机制的劣势,更好地了解司法应如何解决纠纷并支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第三,要提高“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吸引力,国际商事法庭应该出版程序指南,并且尽量用非技术性语言向用户解释清楚。例如国际商事法庭允许跨境当事人在仲裁中向法庭申请临时救济,是否可以运用国际仲裁中的禁令。再如,当事人申请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如何操作等等。相信程序指南能够有助于提升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欢迎度,尤其是能够受到国际商界的欢迎。


●龙光伟(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深圳法院将以更大的勇气和担当,先行先试,努力建成全国涉外商事审判的新标杆

1988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第二庭,这是全国首家专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的专业审判庭。30年来,深圳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4889件,在全国、全省均处于前列。30年来,经历了开拓创新、建章立制、全面规范和深化改革四个发展阶段,经验可以总结为:一是积极探索境外送达的新方式,例如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送达协议、探索当事人及律师转交送达方式等。二是拓展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新机制,将域外法查明情况作为判决附件,增强透明度。三是发挥前海合作区法院先行先试的作用,集中管辖深圳市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金融案件、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推行港籍陪审员以及外籍、港澳台籍调解员制度。四是加强司法协助,至2018年9月,深圳法院完成委托送达、调查取证等案件1264宗。五是率先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审理,形成裁判指引,取得可复制的成功经验。2010年至2018年9月,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526宗,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裁及不予执行裁决案件仅占全部案件7%。面对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形式,深圳法院将以更大的勇气和担当,先行先试,努力将深圳建成全国涉外商事审判的新标杆。


杨良宜(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荣誉主席)

——紧急仲裁和简易判决是处理国际商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关系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领域

法院和仲裁以及ADR的衔接值得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紧急仲裁。传统上,中间措施即保全措施的权利在法院,仲裁庭是不享有的。2012年,国际商事仲裁出现了紧急仲裁员制度,其后各大仲裁机构都制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没成立之前可以找紧急仲裁员处理中间措施。紧急仲裁有优势,但也存在费用高、部分类型的中间措施不适合紧急仲裁、难以得到法院执行等弊病。最近伦敦海事仲裁庭修改规则时决定不加入该程序。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建议在仲裁协议中排除紧急仲裁员程序。二是简易判决。当事人选择伦敦、纽约、新加坡法院解决金融争议,很重要的原因是法院是可以作出简易判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目前已引入简易裁决制度。简易裁决在处理完全没有胜诉可能性的案件方面有其优势,但也存在弊病。因此,仲裁机构简易裁决在执行时,法院应充分考虑是否仲裁程序保护了被申请人举证权利、是否有内部上诉机制等因素。


嘉柏伦(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毛里求斯工商仲裁与调解中心主席)

——程序高效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国际商事诉讼的发展对国际仲裁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近年来,各国法院行使国际商事纠纷管辖权、提升办案能力,给国际商事仲裁带来挑战,同时也促使仲裁考虑更加高效运作。一是当事人的配合。当事人起草仲裁协议时指明仲裁范围、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二是代理律师的配合。来自不同法域的代理律师与仲裁庭一同制定仲裁时间表,提高程序可预期性。三是仲裁机构的配合,尤其是案件秘书以及技术支持非常重要,例如以电话或在线视频会议的方式出示证据材料。四是法院的配合,提高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以及执行的效力。仲裁的效率需要有相关方配合,对国际商事诉讼也有借鉴意义。


单文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

——建立在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基础上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顺应了当前争端解决融合化的趋势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重要发展趋势是国际化、专业化、融合化。国际化和专业化发展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是融合化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现象,即诉讼、调解、仲裁更加融合,彼此边界开始模糊。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裁判法官可以是外国法官、出庭律师可以是外国律师、当事人可以放弃上诉权利,有人称之为司法“仲裁化”。迪拜金融中心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转换成仲裁裁决。欧盟提出建国际投资法庭,但又希望法庭裁决具有仲裁裁决的属性,根据《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搭建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是第一次真正把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融合为统一机制,顺应了国际争端解决的融合化趋势,而且走得更远,更具创意,体现了中国的体制优势。为增强这一“融解决”平台的吸引力,一是要明确参与平台的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案件移送条件以及费用分配;二是可以借鉴欧盟国际投资法庭的设计,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专家意见转换成仲裁裁决;三是从增强国际商事法庭判决执行的角度,也可以研究能否将判决转换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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