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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健:构建公正高效便利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的实践与创新

来源:国际商事法庭    张勇健     发布时间:2018-07-02     

*本文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于2018年7月2日在“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上的发言。“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由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主办,包括主论坛和有关边会活动,是“一带一路”建设框架内法治合作领域的高层次国际会议。


尊敬的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 

感谢主办方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的邀请和精心组织。很荣幸参加“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并就“一带一路”与国际争端解决议题做专题发言。我借此机会,简要介绍中国在争端解决领域的最新实践与创新做法。

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研究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做法,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和机构,公正高效便利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三是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

中国正在设立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专业性。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各国为了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例如阿联酋于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哈萨克斯坦、荷兰等国也相继通过立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意见》决定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是中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改革创新的重大举措,彰显了中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增进国际法治合作的立场和决心。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程序规则、审理机制以及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举措。为保障国际商事法庭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我们设定了严格的法官选任条件,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商事案件所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具备中英文双语种工作的能力。第一批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将从最高人民法院现任法官中择优选任。国际商事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将充分发挥专业化争端解决优势,更好地应对共建“一带一路”新形势下的国际商事纠纷。

二是自治性。《意见》设立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部分将来源于当事人自愿签订的选择法院管辖协议。国际商事法庭处理纠纷与调解、仲裁相衔接,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愿协议选择其熟悉的本国法或第三国法律,从而有效增强纠纷解决的可预见性。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产生的争议,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争端,也不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这两种类型的争端按照现有国际途径解决。因此,国际商事法庭拓宽了当事人选择争端解决的途径,并不改变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而是对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补充。

三是多元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支持包括仲裁、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中国法院长期以来,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了大量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恪守《纽约公约》,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积累了丰富经验。最高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在这个机制内,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程序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国际商事法庭还将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依法审查国际商事调解协议,通过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赋予强制执行力,从而形成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

四是国际性和包容性。《意见》保持开放包容心态,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倡导“一带一路”不同参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在域外法查明以及争议解决中各施所长,充分发挥优势和潜力,寻求争议解决的最佳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将邀请精通国际法并熟练掌握本国法、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较高国际声誉的中外法律专家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可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赋予当事人选择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的权利,使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国际化特征,体现共商共建共享精神。我们还将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汇聚优质争端解决资源,并引导法学专家加强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有关问题的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五是便利性。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努力将信息化成果应用于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截止2016年底,全国3520个法院、9238个人民法庭和39个海事派出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201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成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成诉讼服务中心、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形成“互联网+诉讼服务”的智慧法院体系。我们将协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加强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为法官提供智能服务,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裁判尺度统一。我们还将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专门网站、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等,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等全方位诉讼职能服务,提升国际商事法庭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

女士们,先生们!

构建公正高效便利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对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国与各国更深层次的司法合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真诚希望并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提出宝贵建议,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谢谢大家!


相关链接:

Zhang Yongjian: Towards a Fair,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for B&R-rela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 China's Practice and Inno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