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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东川: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9-04-16     

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审查程序。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向仲裁机构通报仲裁审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尊重仲裁规律,严格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促进提高仲裁质量,为仲裁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整体部署,通过发布多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等,加大支持监督仲裁力度,规范人民法院行使仲裁司法审查权,努力营造支持仲裁的司法环境,保障和促进仲裁公信力的提升。

一是及时制定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和指引仲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仲裁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和报核程序;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统一了仲裁裁决执行尺度,纠正了“先予仲裁”的所谓“创新”乱象。

二是通过发布司法政策文件,推动仲裁更好发挥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服务大局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要求各级法院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积极支持仲裁制度改革;通过《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作用,支持自贸试验区仲裁制度创新;通过《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内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交由涉外审判庭或合议庭归口办理,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

三是办理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支持和监督仲裁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鼓励与规范同行,对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对违反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通过准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仲裁的职能,保障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仲裁的公信力。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司法支持监督仲裁的各项工作机制,共同提升仲裁质量和仲裁公信力,推动新时代中国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协作,总结仲裁工作经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仲裁相关司法解释,提高工作效率;支持国内仲裁机构抓住中央部署提升仲裁公信力的改革契机,建立符合新时代需求的新机制,改革旧的运行方式,大胆探索创新、锐意改革,不断完善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

支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中提供司法服务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仲裁机构将在线仲裁纳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平台中一起推进,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线上线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发展,提高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

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审查程序。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向仲裁机构通报仲裁审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尊重仲裁规律,严格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促进提高仲裁质量,为仲裁机构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动提升仲裁服务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品牌。进一步发挥仲裁在处理国际贸易、投资纠纷中的优势,遵循仲裁客观规律,尊重仲裁规则,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健全制度机制,使仲裁司法审查和裁决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鼓励国内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纠纷解决,积极探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及时总结先行先试经验,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鼓励和支持国内仲裁机构改革创新,拓展国际仲裁市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品牌;积极参与完善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国际认可的仲裁员队伍,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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